时间:2023-01-17 21:26:22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宜宾商人刘幕昭、李平二人,以1200万元的价格,在云南水富收购一矿泉水公司80%的股权被套路,先是陷入股权纠纷,后被跨省抓捕入狱,获得清白后,又发现被套路贷和合同诈骗,致千万财物被执行和查封。
庆幸的是,在坚持诉讼了8年之后,他们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发现了被套路、被欺骗1200万元的证据。
搞清相关法律关系后,刘幕昭展开了反击。
2022年3月23日,刘幕昭诉余江《收购股权合作合同》确认无效案,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有法学界人士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涉嫌套路贷合同诈骗案,不是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源起于2014年3月3日,刘幕昭经宜宾的朋友余江介绍,约定出资1200万元,向余业全收购云南省水富县境内的水富天溪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水富矿泉水公司”)80%的股权。
在签订的《收购股权合同书》中,约定被收购的股权,无抵押、债务纠纷,否则由被收购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彼时,余业全手中并没有这个80%的股权。
实际上,就在刘幕昭与余业全签订收购合同的同一天,余业全与宜宾万泰公司签订了《股份及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万泰公司将水富矿泉水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余业全,转让费为48万元;万泰公司将水富矿泉水公司656.66万元的债权,作价602万元转让给余业全(6天后的新协议,该债权资产调整为801.36万元)。
2014年3月10日,鉴于被收购的水富矿泉水公司迟迟未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为此,刘幕昭与余业全又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以48万元的总价,先行收购水富矿泉水公司80%的股权。
该协议中约定,余业全将75%的股权,作价45万转让给刘幕昭;在余业全与余江的协议中约定,余业全将5%的股权,作价3万元转让给余江。
余江的5%股权,是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费,由刘幕昭出资购买赠送给余江。
签订协议的当天,刘幕昭向余江转款100万元,再由余江转付余业全,余业全当天向刘幕昭出具了收条(此前,刘幕昭还向余江转款100万元,作为收购股权的定金)。
就在股权变更登记期间,一方面刘幕昭要对方出具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另一方面,也在积极筹集资金。为顺利推进收购,刘幕昭向自称做投资公司的余江提出借贷1000万元,并由其代付余业全收购款。
2014年3月27日,余江以继续推进股权的收购为名,让刘幕昭先行出具了四张总计金额为1040万元的《借条》。
在此过程中,从万泰公司收购的80%股权中,801万元的债权被余业全和余江刻意隐瞒了起来。
2014年3月27日,水富矿泉水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修改了公司章程。此时,刘幕昭持股75%并出任董事长,余业全持股20%出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至此,刘幕昭已按照1200万元的收购价格,先后转款200万元给余江转付余业全。剩余1000万元收购款,因公司资产评估没有出来,故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2014年5月,经审计发现,水富矿泉水公司不仅隐藏了801.36万元的债权没有告知刘幕昭,该公司还隐瞒了总计840多万元的债务。
刘幕昭认为,余江和余业全隐瞒债权、债务违反了合同转让协议条约和公平交易原则,应交付相关资产,才能按照1200万元的价格进行对价收购。
而余业全、余江则认为,刘幕昭已经完成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即视为整个收购完成,应该支付剩余的1000万元款项。
双方矛盾因此爆发。
2014年5月26日,余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幕昭、李平二人起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余江的起诉意见,就是其已经替刘幕昭向余业全支付了1000万元,现在收购完成了,故刘幕昭应该还钱。
2014年9月2日,昭通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令人惊讶的是,昭通中院竟然遵循了余江提供的逻辑,以过户股权完成工商登记为由,忽略掉刘幕昭提出的异议——801.36万元的债权没有交付、股权转让方隐瞒840万元债务已构成事实违约、余江没能提第一笔500万元资金的支付凭证和来源等基本事实,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昭中民初字第49号判决,判决刘幕昭、李平偿还余江借款500万元。
有意思的是,在一审判决中,余江还主张了另外两笔共40万元的借款,法院却裁定借款数额较大,又无相应的还款依据和证明,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而500万一笔的白条却给予了支持。
刘幕昭指出,双方于2014年3月27日的协议中明确约定, 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时间为2014年3月27日的合同签订之后执行。而余江提供的3月10日的410万元转款给第三人的凭证,竟然认定是刘幕昭的借款。令人诧异。
一审判决后,刘幕昭不服,担保人李平也不服,两人遂将案件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5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令刘幕昭再次意外的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
见第一个500万顺利到手,2015年8月,余江又拿着余业全手写收到刘幕昭现金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条,去起诉刘幕昭还钱。按余江的说法,这笔是现金,是自己代刘幕昭支付给余业全的。
再次刷新人们三观的是,在余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500万资金来源或依据的情况下,2015年10月21日,水富县法院竟然据此作出了(2015)水民初字第266号判决,判决刘幕昭、李平二人在十日内偿还余江500万元。
令法学界人士惊诧的是,案涉标的上千万的借款纠纷,多次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出具收条的当事人余业全竟然没有出庭作证,被告刘幕昭多次要求,也没有得到相关法院的回应。
为还原事实真相,刘幕昭已经坚持了长达8年的诉讼。
在余江起诉子虚乌有的1000万元借款的同时,刘幕昭也开始针对与余业全的股权转让合同提起诉讼,将余业全告上了法庭。
这一诉讼,坐实了801.36万元的债权被隐瞒的事实。
在2015年11月18日,昭通市中院审理刘幕昭诉余业全股权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庭调解笔录》中载明:余业全与刘幕昭达成协议,刘幕昭用1200万元,购买的是余业全持有水富矿泉水公司60万元注册资本的80%(48万元)股权,以及余业全持有的公司801万元的债权。
而时至今日,余业全都没有向刘幕昭移交该笔债权,且由于水富矿泉水公司的原因,导致801万元的债权已经无法实现,故,双方的交易实质上并没有完成。
然而,在云南水富法院、昭通中级法院判决、执行的刘幕昭与余江贷款纠纷案中,刘幕昭已经被执行了750万元,加上之前支付的200万元,刘幕昭为一笔没有交付的股权,已经支付了950万元。
而在刘幕昭起诉余业全的相关裁判文书中,云南省高院(2021)云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审判决书认定刘幕昭分四次向余业全支付1200万元不是事。
也就是说,余江诉称代刘幕昭向余业全支付了1200万元,其中有1000万元是借给刘幕昭的借款不是事实。
该判决书还认定,刘幕昭用1200万元购买的是余业全60万元注册资本的80%(48万元)和801万元债权。但在余业全目前已经收到刘幕昭950万元股权款的情况下,除80%股权过户给刘幕昭以外,801万元债权至今未过户在刘幕昭名下。
上述事实表明,股权和债权出让人余业全与股权债权购买人刘幕昭互负债务法定冲抵后,刘幕昭不仅不欠债,反而是余业全倒欠刘幕昭551万元的债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幕昭将余江告上了法庭。
2022年3月24日,刘幕昭诉余江《收购股权合作合同》确认无效案,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余江仍然坚持其于2014年3月25日、27日,分别向原告刘幕昭出借了两个500万元,并代刘幕昭向余业全支付了1200万元的股权收购款。
相关证据则表明,余江只是刘幕昭与余业全之间股权转让的居间代理人,其向多个法庭提供的两个借条、1000万元的借款不是事实。
而余江为了证明其向余业全,已经支付了1000万元的股权款,又在多个法庭上,将刘幕昭用1200万元购买的,是价值48万元的80%股权和801万元的债权的事实,向法院编造成只是购买48万元股权的虚假陈述,从而获取了多个法院的生效判决。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刘幕昭在法庭上还出示证据证明,在2014年3月3日,余业全根本就未持有水富矿泉水公司80%股权,而被告余江却骗取刘幕昭签订居间代理性质的股权收购合作合同,并与余业全恶意串通,当日又骗取刘幕昭与余业全签订股权买卖合同,并故意隐瞒公司巨额债务,诱骗刘幕昭用1200万元购买60万元注册资本80%(48万元)的股权。
而为了向刘幕昭主张1000万元借款的诉讼成功,被告余江与云南华泰律师务所律师李涛、邓红全合谋,分别于2014年5月和2015年8月,以余江的名义在云南省昭通市和云南省水富县法院分成两个500万元,对刘幕昭和第三人李平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
事实上,余江的代理律师明知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而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地都在四川省宜宾市,云南省昭通市法院无管辖权。
然而,在刘幕昭依法向云南省昭通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结果在余江代理律师的一通神操作下,云南省昭通市中院仍然将案件强行管辖。
结果,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系列令人大跌眼镜的操作。
也因此,就有了余江仅凭骗取刘幕昭出具的两张500万元借条、余业全出具的两张虚假的500万元收条,在法院未经传唤两张500万元收条出具人余业全当庭质证,和余江未向法庭出具法律规定的大额现金支付银行凭证的情形下,先后两次判决执行刘幕昭和第三人李平,向余江偿还两个500万元借款和利息。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余江及代理律师和余业全已共同涉嫌套路贷合同诈骗罪,骗取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裁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刘幕昭还指,2017年4月,自己与李平被冤入狱56天(后获国家国家赔偿),也是余江的代理律师,李涛和邓红全的“杰作”。
本案被告余江、代理律师和股权出让人余业全,是否涉嫌套路贷合同诈骗罪的核心焦点是,被告余江等人是否故意将原本用1200万元购买80%股权和801万元债权,捏造为1200万元只是购买80%(48万元)股权?是否捏造其代刘幕昭,向余业全支付了两个500万元的股权出让金?
法律人士表示,从被告余江两次对原告刘幕昭及第三人李平在云南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相关判决来看,都存在“捏造1200万元只是购买80%股权的虚假陈述”;鉴于案件诉讼发生在2014年和2015年,而虚假诉讼罪名发布实施时间是2018年10月1日,故涉嫌套路贷难以成立。
由于多个判决生效,刘幕昭、李平二人成为事实上的受害人,被告余江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已经发生。故,原告刘幕昭当庭请求翠屏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第十一条,将被告余江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翠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该案如何判决、事态如何发展?敬请关注后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