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1:25:36来源:法律常识
土地和房子就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土地制度安定下来才能给农民吃个定心丸。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因为征地纠纷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攀升。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补偿安置标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过程复杂,时间漫长,参与的主体又很多,很多拆迁户们往往陷入比较混乱的状态中。在法律规定上,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庞杂,复议程序和裁决程序让更多的拆迁户们分不清楚,不知所措,一旦打起官司,很有可能因为遗漏某个环节而败诉。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很早以前就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根据多年的代理案件经验发现官司成败的观点往往在于是否经过协商这一关键步骤。今天由史主任为我们广大拆迁户们讲解这一法律问题。
首先,史主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设置协调是为了给拆迁户们增加一个化解行政争议的渠道,协调就是协商、调解,自愿是协商的前提,协商不具有强制性,申请协调属于拆迁户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拆迁户们可根据自我情况选择不进行协商。
其次,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史主任指出我们的复议机关应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内部管理的层级监督作用,强化内部纠错机制。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史主任指出此意见是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等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强化行政复议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因此拆迁户们积极运用行政复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支持。
当然,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胜诉案例证实这一点。庭审中法官主动问政府出庭工作人员,省政府受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以协调作为前置程序。回答是协调之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经协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因此我们认为在征收补偿方案复议之前不必须要先进行协商,其实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请广大拆迁户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