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3:11:12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律师团队房产纠纷案代理回顾(一)
执笔人:李煜律师(工作电话:17705656608)
一、不能上市交易的回迁房纠纷
【房屋性质】回迁房
【代理方】卖方
【代理律师】李煜 汤忠
【代理时间】2019年3月
【受理法院及案号】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
【办案过程】
2010年,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家庭三人所有的回迁房一套,达成买卖协议,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实际居住,后案涉房屋因政策变化自2015年开始可以办理房产证,原告要求办理,被告要求额外支付房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继续履行买卖协议,房屋过户;2.被告承担拖延过户产生的利息损失10万余元;3.被告承担过户费用30%。
接受被告委托后,我们研究了回迁房的法律政策文件,并根据代理需要依法向拆迁安置部门调取了拆迁安置协议、丈量登记表、补偿费计算表、房屋分户登记表等10份证据材料,证明案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买卖协议效力瑕疵等问题,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上述庭前工作引起法院的充分重视,为本案最终调解结案打下基础。
【代理结果】经开庭调解,各方确认2010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剩余房款由实际购买人继续支付;此外,购买方同意另支付5万元给被告作为补偿款,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通过上述工作,为委托方争取了财产权益,修复了双方的朋友关系,促进交易效率。
【律师评析】回迁房购买虽然价格便宜,但存在不能办证、卖方不配合等法律风险,购买时宜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本案虽为卖方代理人,但顾及交易已多年,买方实际入住,从维护物权稳定和市场行情出发,充分考虑买方诉求,积极促进调解结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冲突。代理人的工作,也赢得承办法官的充分肯定。
二、银行不能贷款的二手房纠纷
【房屋性质】二手房
【代理方】卖方
【代理律师】李煜 王素杰
【代理时间】2019年1月
【受理法院及案号】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
【办案过程】
2018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中介介绍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被告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剩余房屋向银行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照合肥市房屋交易的流程,原告配合中介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但因被告贷款不能通过银行审核,贷款迟迟不能下来,导致原告大部分房款无法获得。
我们接受原告委托后,多次到被告申请贷款的多家银行调查了解得知,被告曾向合肥市多家银行申请贷款,但因个人银行流水存在问题无法通过审核,事实上已经不可能获得贷款,因此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判令案涉房屋过户返还至原告名下。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听取了我们对于被告无法贷款不能下来的意见,为节省司法资源,建议我们调解结案。代理人接受法官的意见,积极与对方联系协商,最终取得对方的认可。
【代理结果】经庭前调解,双方同意解除2018年7月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将收取的房款退还给被告,被告配合原告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返还房屋给原告
;同时,被告在房产局资金托管账户的托管费及税费返还给被告。
【律师评析】本案折射出当时合肥市存量房交易政策流程存在的风险和瑕疵问题,即在买方支付少部分房款后,即过户取得房产证,但是否可以将银行贷款部分支付给原告,受银行审核、买方购房资格、信用等因素影响,存在变数,给卖方的权益带来极大的风险。此案结束不久,合肥市存量房买卖政策即发生变化,规定银行对于贷款买房的,提前介入买卖过程,审核买方购房资格、资信状况等,出具审核通过的意见后,交易流程才继续进行。此举,有效避免了买方拿不到钱房屋又被过户的尴尬境地。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提起诉讼,原买卖税费买方已支出,买方持法院调解书就可以返还税费,对买方实惠是明显的;同时卖方重新过户也不需要再交相关税费,相当于表面的一房“两次交易”被法院还原为“无交易”。调解结案,同时保障了双方的财产权益,承办法官的做法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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