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7 23:40: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收到一位粉丝投稿自己身边的一件事,也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前几日金阿姨由文明路东侧向西侧横过公路,此时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庐江县庐城镇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中心城广场路段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金阿姨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将金阿姨送至医院检查治疗,金阿姨未报警,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未果。
金阿姨去到庐江交管大队报案。庐江交管大队随后介入调查,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金阿姨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为金阿姨垫付了2254.56元。金阿姨住院多天,MRI诊断报告,分析认定金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损伤遗有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某各项经济损失32464.16元;
二、驳回原告金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索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在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马某负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协商未果后,金阿姨提起诉讼,法院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其中涉及到了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等赔偿条例。作为肇事者,马某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都是需要为金阿姨提供补偿服务的,结果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而金阿姨做为受害人,私下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拿起法律的武器有效的保护了自己的权益,是值得肯定的。
遭遇到交通事故协商未果时,积极与交警联系,讲述事故经过,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的诉讼申请赔偿是金阿姨在此事中的处理过程,通过这种方法金阿姨申请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此案中涉及到了以下法律知识,仅供大家学习。最后,希望大家安全出行,维护自己与他人的出行安全,共同构建美好的生活环境,关爱你我他,安全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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