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1:11:31来源:法律常识
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故向梁某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按月支付利息。双方还约定,如果借款期限届满唐某未能还清本息的,唐某名下的房屋由梁某处置,同时唐某将房产证、国土证原件交给梁某持有。借款次日,唐某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梁某代为出售房屋、收房款、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对该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后来,唐某和梁某两人关系恶化,在借款期限期间,唐某有两个月未支付利息,梁某在未告知唐某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公司将唐某的房屋出售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购房款充抵了借款本息,同时通知唐某去接收剩余的购房款9.5万元。唐某知晓后找到买主刘某,要求其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并且提出刘某与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应当去找梁某要回购房款。
聂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唐某将产权证、国土证原件以及包含授权内容的公证书交付给梁某,梁某将该房屋转让给刘某,刘某有理由相信梁某是有权代理唐某出售该房屋的。因此,刘某和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刘某已经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唐某向刘某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选择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债之类的情形并不少见,借贷双方在做出该种约定时应当特别慎重。即使同意以房抵债亦不能轻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售房屋,否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转让,权益将难以获得保护。
来源/株洲晚报
编辑/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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