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条件有哪些,湖北枣阳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30 15:48: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被告人周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5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与郭某在枣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7月13日生育一女,二人婚后孙某某在甘肃省临洮县服兵役,于XX年12月退役,XX年以来二人感情不睦。XX年4月以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一婚恋网站认识被告人周某,且以假名字“赵某某”与周某相恋。XX年1月份,孙某某退伍回来后和周某同居于周某租赁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的房子里,直到1月底快到过年时离开。XX年2月底,周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孙某某所怀是其孩子,二人决定要下此孩儿。XX年3月9日。孙某某和周某一起通过襄阳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襄阳市高新区某某路艺苑景观某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单元房准备用做结婚之用,首付款由二人各支付一部分,二人均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XX年3月,孙某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同年4月4日,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月底,周某翻看孙某某的手机照片时发现上述判决,得知孙某某还没有离婚,遂与孙某某大吵一架,孙某某对周某说六个月后可以再起诉离婚,周某让孙某某自己选择,并让孙某某先走,后孙某某返回枣阳并待在其父亲家。XX年6月,周某在艺苑景观某某小区物业办公室进行入住登记,填写家庭成员“赵某某”,与户主关系丈夫,并填写了孙某某的年龄、籍贯及手机号码。XX年7月,孙某某提出要住到艺苑景观某某小区照顾周某同时在襄阳学车,并承诺年底之前一定离婚并和周某结婚,周某因自身怀孕行动不便需要照料便同意孙某某过来一起居住。XX年7月至10月,孙某某在未离婚,周某也明知孙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XX年10月1日,周某请了产假,孙某某开车送周某回其丹江口老家,在周某老家住了两三天后回枣阳办理离婚事宜,10月9日,孙某某第二次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与郭某离婚。同年10月21日,周某临产住院,孙某某和周某母亲一起在丹江口某某医院进行陪护并在相关医疗文书上以周某丈夫及新生儿监护人的名义签字,当日,周某产下一名女婴叫赵某某1,后改名为周某某1,孙某某为周某某1的亲生父亲。孙某某陪护两日后回到枣阳办理离婚及转业入职事宜。10月25日周某出院后在老家坐月子期间,孙某某又过来照顾周某,在周某老家住了十日左右后又回到枣阳继续办理离婚及转业入职事宜。XX年12月,孙某某到枣阳市宗教团体服务中心上班,后因疫情等原因二人未再见面。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胡某、邵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民政婚姻信息查询记录、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业主档案、病历资料、枣阳市纪委问题线索移交函、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在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某某与周某同居生育孩子,但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公开举办酒席招待亲朋,是婚外情导致的非法同居关系,与法条规定的重婚罪应有所区别,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其在刑事羁押前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有悔罪诚意,无其他犯罪前科,且参加非洲刚果维和,获取维和勇士勋章和国防服役银质纪念章,对国家做出奉献和贡献,对配偶郭某给予巨大补偿,放弃了小轿车和父母给其购买的房产等个人全部财产,并由其父母贷款给郭某40万元的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益侵害程度不深且事出有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孙某某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XX年8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枣阳市被办案民警抓获。同年9月15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周某于次日到枣阳市公安局平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于次日8时许到达平林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实。XX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郭某达成财产归属及支付给郭某慰问金40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孙某某取得郭某的谅解。同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郭某达成一次性支付19万元经济损失的协议,并已履行,周某已取得郭某的谅解。同年1月26日、1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胡某、邵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民政婚姻信息查询记录、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廉政档案、业主档案、病历资料、枣阳市纪委问题线索移交函、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结算票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在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辩解称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有悔罪诚意,无其他犯罪前科,且参加非洲刚果维和,获取维和勇士勋章和国防服役银质纪念章,对国家做出奉献和贡献,对配偶郭某给予巨大补偿,放弃了小轿车和父母给其购买的房产等个人全部财产,并由其父母贷款给郭某40万元的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但辩解的孙某某与周某同居生育孩子,但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公开举办酒席招待亲朋,是婚外情导致的非法同居关系,与法条规定的重婚罪应有所区别,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因不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辩解的孙某某在刑事羁押前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因孙某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不是自动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被告人周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益侵害程度不深且事出有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孙某某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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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刑事律师辩护 湖北重婚罪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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