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3:00:44来源:法律常识
借钱容易要钱难。借款人在拿到借款后,有的不是以这种理由,就是以那种原因,就是不将借款按时归还。有的甚至手中有钱,挥霍浪费,就是不向债权人还款。这对债权人而言,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也对债权的实现带来巨大的风险。实际上,债权人完全可以采取六项措施,规避借款风险的发生。
对方不动,我来动。在借款人不主动还款,甚至有钱不还故意躲避的情况下,债权人就要主动出击。只要债权合法,有理走遍天下!借款人是个人的,完全可以到借款人的所在地;借款人是企业、公司等组织的,可以到该单位的住所地,甚至到该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地合法催讨借款。
欠人家钱的毕竟不是大爷!有时借款人欠债比较多,谁催要得紧、要得急,也许他就早列还款计划,尽可能地还啦。有时一时手中没钱,也会和债权人达成还款计划。这样,债权人即使没有拿到钱,也能下一步主张权益打下基础,做到心中有底。退一步讲,借款人就是赖着不还,债权人完全也做到心中有数,早作打算。
隔行如隔山。专业的问题还是由专业人士处理更得心应手,寻求律师提供帮助,不仅一击中的,还会更加快捷。律师会根据借款形成的过程、债权手中的证据,以及相关对应的法律,得出追讨债权的方案。根据情况会向借款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债权。律师函是由法律服务机构,也就是由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一种法律文书,在正规的律师函中,通常都会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以及签发律师的个人签名,同时在律师函中还会表明律师的联系方式,以及借款人逾期还款所面对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当然,律师事务所在进行签发律师函时,通常都会有承办律师对相应法律事务进行审核,而且律师事务所签发律师函都是收费模式,每签发一个律师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多少不等。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法律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然,申请诉前保全的必须同时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必须有给付的内容。也就是说,必须为将来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一定的还款义务,以实现未来自己合法债权的诉讼。二是必须具有紧迫性。也就是说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对方在转移资产、大肆挥霍高消费。三是必须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四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五是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目的是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免给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保全能够先一步控制住对方财产,不仅能促使借款人主动协商解决,也为下一步诉讼后的执行提供了便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到法院诉讼成了当下很多人的不二选择。中国自古有句古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对于这些借款人来说的话,向他们讨回自己的债务,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毕竟借款人很也有一部分人都是非常有钱的,但是对于欠别人的债务就是不还。而这个时候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起诉来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正确的行为方式。
与诉前保全相比,权利人完全可以在诉讼阶段,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对借款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范围更加广泛,查询借款人名下的欠款、动产、不动产,或其他享有的权益。
当然,申请财产保全时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一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及申请理由。二是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三是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并由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置疑,但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凡超越权利范围的不仅不予支持或保护,还可能因没有正确履行义务,由自己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迟来的正义总有一点缺憾!任何一个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都想尽快拿到自己满意的答复。然而,不是因为原告证据的缺失,就是因为被告故意以各种事由拖延。总之,总有一些原因迟滞案件的进展。
为了压缩办案周期,很多法院都采取了各种举措,让简易程序“唱主角”,让民事诉讼驶上“快车道”,例如,把好“案件送达关”,构建高效率、低成本送达机制。尽可能采用电话通知、短信、邮寄等简易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建立邮局回访机制,穷尽各种手段后再考虑公告送达,提高送达质量。把好“案件繁简分流关”,坚持简案快办,繁案精审原则。明确案件繁简分流的界限和原则,对于案件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全部使用简易程序,对于复杂案件,优先考虑简易程序。坚持调判结合,不能调解得尽快判决,实现审理、判决“一堂清”。
这无疑推动了案件的流转进度,压缩了结案周期。也是案件尽快审结后进入执行程序。
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能够保证实现,很多债权人在向外出借款之初就设定了担保。不仅有保证人的保证,有的还设定了物的担保。保证合同属于人的担保是保证人以其自身的信誉、商誉和不特定财产担保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物的担保要落实到具体的担保物上,债权人相信的不是担保人,而是相信的担保人的具体的物的交换价值。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初看起来,保证人的所有不特定财产都是其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保障力度大,效果好,实则不然。因为保证合同签订后,保证人的责任财产是随时变化的,到承担保证责任时,有可能责任财产根本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而物保因为设置物保时,物的交换价值是债权人经过充分考虑过的,更能保证债权的实现,除非出现物的灭失、毁损、贬值等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所以,保证合同保障债权实现的效果总体上不如物保。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债权人享有物的优先权,具有优先性。例如,小王向小李借款时,如仅仅让小刘进行保证,但小王和小刘都无还款能力时,就会导致小李实现债权的期望落空。而如果在小王借款之初,让小王或小刘提供一定的动产交给小李,在小王无力还款时,小李就会有权就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当然, 物权担保虽有抵押、质物之分,在保证债权的实现和设立及效力上均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
请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观宇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