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4:08:59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底,黑先生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期房一套,首付款189万,剩余房款211万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2019年4月,黑先生与白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3月生育一子小黑。
2021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婚生子小黑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独自承担,男方不承担抚养费;
且约定上述房产离婚后归儿子小黑所有,女方享有居住权,
待儿子年满18周岁时双方配合将房产过户至小黑名下,
该房剩余房屋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
离婚后,白女士每月依约还贷。
2021年6月,开发商通知该房屋可以办理交房手续,但黑先生却不肯配合办理。
因此,白女士也就不再继续偿还贷款,黑先生只能自行向银行还贷。
据此,黑先生提出:
既然白女士不再继续还贷,那么就是其违约了;
房屋即使交付了,白女士也不再享有居住权。
对此,白女士表示不能接受,
她认为自己之所以不再继续还贷,
是因为对方不肯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并不能因此剥夺其享有的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
那么,黑先生与白女士到底谁说得有理呢?白女士会因此丧失居住权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案中,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21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
该协议中明确约定白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为合法有效。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还约定了由白女士继续偿还房屋剩余贷款,但并未将此作为白女士享有居住权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居住权是白女士依约享有的权利,
而继续偿还房屋贷款是白女士依约负有的义务,
两者互为独立,
该义务并未被约定为其享有居住权的前提条件。
虽然白女士从2021年6月起停止支付房贷,
且该行为的确构成了违约,
但其并不会因此就丧失居住权。
我们说,黑先生在代为偿还之后,
与白女士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其有权向白女士进行追偿,
但不能据此单方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从而“剥夺”白女士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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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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