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6:20:35来源:法律常识
内蒙某涉黑案是我入职以来完整跟完的第一个涉黑案。从2021年2月底直到10月底,时间长达8个月,往返于北京与内蒙多达7次,审查起诉与一审全过程都深度参与。长达半年多的时间,我与内蒙古结下了不解之缘。我将以本案办理时间为脉络,从一名律师助理的角度总结自己在本案中的经验与不足。
一、审查起诉的工作
(一)初次阅卷
我们刚接到案卷的第一件事不是直接阅卷,而是制作案卷目录,在这20天的审理过程,深切体会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案卷目录制作粗略所导致的后果不一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显现,但必然在一审阶段爆发。案卷目录制作粗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某一份证据是否存在于案卷中。庭审的时间是非常紧张的,如果无法短时间内找到所需要的证据那么对我们的质证、举证均会产生不利影响,无法及时回应公诉人的意见。鉴于此,在接到案卷时,应当将案卷目录做细,尽量严格按照证据材料的名称命名,若证据材料本身并无特殊之处,例如,标题仅是“合作协议”,那么最好注明协议签订时间之类的要素,从而具有辨识度。
审查起诉阶段制作阅卷笔录,个人认为,鉴于此时个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有限,无法准确筛选证据材料,故可以不精但必须全面,将每一份证据都列在阅卷笔录中。即便这份证据材料无法进行摘录,例如,银行流水、地图等,但必须将材料的名称及其所对应的卷号、页码标记好。阅卷笔录不精,到后面一退、二退甚至到一审开庭前都能补救,可以对所摘录的证据材料内容不断增添或精简。如果阅卷笔录不全,加之我们自己也很少会再次去翻看卷宗,那么必然会有证据材料被我们遗忘。
一退、二退补侦的卷宗,我认为不仅要将其中的材料加入到相对应的指控事实中,还应该为一退、二退的卷宗单独做一份完整的阅卷笔录。先为补侦卷宗做份完整的阅卷笔录,之后再将其中的证据材料复制粘贴在每个案件事实的阅卷笔录中。
我一再强调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笔录做全面的原因在于,这次在审理职务侵占罪之前,主办律师称曾见过一份备忘录对被告人有利,但是阅卷笔录中完全没有。如果不是我曾翻看过一退补侦原卷有点印象,这份证据根本无法找到。但凡能把各罪的阅卷笔录做完整,并且为一退二退卷宗也专门做份阅卷笔录,都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即便我在各罪阅卷笔录中找不到,我在一退二退阅卷笔录中也可以立即找到。另外,在审理涉黑部分违法事实的过程中,我想找一份报纸,也是因为案卷目录粗略并且阅卷笔录不全面,导致我找了一晚上,直到第二天开庭中才从一份一退补侦卷中找到。假如我当时运气不好,这份证据也将成为海底针。
(二)初步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办律师一般会要求助理尽快出具辩护意见。此时写辩护意见的大原则是把能想到的点都写出来,即使自认为不一定对,也要写,正确与否交由主办律师评判。写辩护意见之前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熟悉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法条,厘清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逻辑。针对指控事实,通过阅卷大致判断出起诉意见书的每句话大概有什么证据支撑。
我写这个案子的辩护意见过程中,对挪用资金的事实一直无法了解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逻辑,所以该部分的辩护意见迟迟写不出来。但是,我忽略了一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最核心的那句话所对应的证据其实是一份鉴定意见,而我却没有仔细阅读这份文书。直到我们和检察院开听证会的前一天,我才通过这份鉴定意见判断出起诉意见书关于这部分事实的指控逻辑,并写出辩护意见。因此,把握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逻辑非常重要,否则所提出的辩护观点是苍白无力的。
辩护观点写全面,也是我办理这个案件的经验教训。法院审理某一起寻衅滋事的前几天,我才想起来把一个原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过却被我曾经PASS掉的辩护观点列在举证提纲中。其实,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写辩护意见的时候就应该写出来,至于对不对,由主办律师判断。事实证明,这个曾被我PASS的辩护意见是可以用的。
二、会见
会见的意义在于三方面,第一,核实证据,为举证质证奠定基础;第二,提供线索,帮助律师调查取证。第三,通过被告人对争议事实的解释,为法庭发问做准备。
先说核实证据,我总共会见了被告人6次,后面三次都带了卷中的证据材料向他核实。如果光凭自己向被告人介绍证据情况,而不携带证据交给被告人核对,很多时候被告人是说不清楚的。我在向被告人核实职务侵占事实的过程中感受尤其明显。前两次会见,尽管我对卷宗材料比较熟悉,但被告人仅仅是通过我的表述了解证据材料,所以被告人本人也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从第三次起,我携带涉案的地图、合作协议、会议纪要等书证,并将这些证据交给被告人查阅,效果明显有所改进,这也为我后期组织举证提纲,主办律师写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中,通过会见,被告人也为我们提供了线索,通过被告人的线索,我们调取到了一些证据,并交给被告人核对后交给了法院。即使我们无法调取,也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要求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虽然我们所提出的申请多数均被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所替代,但客观上而言,对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否则法院、检察院根本就不会联系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要求调取证据。
会见被告人核实证据的同时,还要以起诉书为根据,向被告人核实指控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有没有被控方所忽视的事实。这次庭审,我们准备的发问提纲其实在会见的过程中都向被告人核实过,所以被告人所回答的内容并没有超出我们的预期。
三、庭前会议期间的工作
(一)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指引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案卷本身提供的信息,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阅卷时,我们尤其要注意当事人以及证人的笔录中所提到的一些书证或人物,如果我们发现这些书证或人物对当事人有利,我们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在审查书证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书证的内容,有没有提及其他内容。
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我们应及时向家属反馈,看家属能否找到当事人所说的材料。找到后,应当由家属签名写日期捺指印确认。格式为“提供人:XXX,日期:XX年XX月XX日”。如果找不到再申请调查取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调查取证前,最好熟悉案卷,不然当检察院、法院发现你所申请调查取证的内容在案卷中都有,将会十分尴尬。
(二)庭前阅卷
相比于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所追求的“全”,庭前阅卷追求的则是“精”,案件从审查起诉进入了审判阶段,自己对案件必然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基于认识程度的加深,必然需要对阅卷笔录进行修订,除了将一退二退补侦的内容加入以外,还需对所摘录的证据进行取舍,将自己以前所忽视的内容加进来,同时将多余的部分删除。如果时间允许,还可以做一个威格摩尔框图,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拆分,并找出每一句话背后所对应的证据,为以后的的法庭质证做准备。将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应后,质证就会更具有针对性,而不是像无头苍蝇。做威格摩尔框图推荐幕布软件,做好后可以直接生成图片,便于阅读。
庭前会议完毕后,还需依据控方提供的举证提纲调整阅卷笔录,保证阅卷笔录的顺序与举证提纲一致。但是,这个工作并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在各个指控事实法庭调查前,还需要找检察官再要一次,因为控方有可能开庭前再次调整顺序。
四、开庭期间工作
(一)制作举证提纲
法庭调查环节辩方也可以举证,但是,我们举证不能仅局限于调查取证得来的,还应与卷宗材料相结合,构建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辩方的举证相比于控方,不能仅做证据罗列,应当根据证明目的对证据进行分组。将证明目的列为一级标题,二级标题标明证据的组别,随后写明每组证据的证明事项,最后三级标题列明证据。为保证审判人员看出我们的证明目的,可以将证据进行摘取,将有利于我们的部分展示即可。
这项工作做的好坏取决于自己之前的阅卷工作以及辩护意见的完整程度。阅卷工作不细致,会导致自己对某些证据材料的理解不到位或者出现疏漏,从而影响举证的效果。所以,将证据材料列入举证提纲的前提是自己对这份证据已经吃透,在没有吃透的情况下就不要贸然列入提纲。本案中,在审理某一起寻衅滋事案之前,我在对一份草场证的效力问题没完全搞清楚的情况下就列入举证提纲,结果经主办律师审查才发现,这份草场证其实也无效。
如果辩护意见内容或逻辑不完整对举证提纲也会有不良影响。正如前文提到的,审查起诉阶段就要把能想到的辩点都提出来,不然举证提纲必然会存在缺失。本案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已经发现聚众斗殴案之前已经被检察院不起诉处理过,但是自认为不重要而忽视,导致举证提纲中缺少了这一环的证据材料。职务侵占案,由于辩护意见过于简单,导致举证提纲的逻辑性不足。这些都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二)辅庭工作
先说一下开庭前需要准备的材料。首先,开庭过程中主办律师必然有会见的需求,所以出门前要为主办律师准备好会见手续,会见介绍信、律师证复印件、实习证复印件、助理证明、委托书一样都不能少,每一份文件都最好准备双份甚至三份。其次,硬件设备要齐全,移动硬盘、优盘、充电宝、移动光驱都要带。移动光驱很多人都会忽视,但是这个其实最重要,因为检察院、法院给我们的材料都是刻录在光盘里的,都需要用移动光驱打开。而优盘,自然不用多说,如果遇到信号不好的时候,与主办律师只能用优盘传递文件。
作为律师助理,开庭时的主要任务就是依据主办律师的指示,及时找到案卷中的材料。这项工作做的行不行主要取决于自己对于案卷的熟悉程度以及对每一份证据的理解程度。关于后者,我体现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一些书证的理解不到位。在法院审理阻挡施工寻衅滋事事实的时候,我虽然将被告人被诈骗的判决书找到了,但是,没注意到这份判决书中的被害人其实是另一个人,而不是本案的被害人。这件事也启示我,以后卷中的判决书一定要仔细阅读,将其中的法律关系理顺,并且搞清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仅了解个大概。
开庭时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做记录,重点在于记录发问环节以及公诉人的回应、公诉意见。发问环节记录后应当即使交给主办律师,这对后面的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均有帮助,包括后面主办律师写辩护意见,庭审发问的内容都可以作为参考材料。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时,那些套话可以不记,但是必须记下来公诉人的观点以及论证过程,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记录后也要及时反馈给主办律师,便于及时修改辩护意见。
从本案中我总结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对证据的解读能力不足,无法从证据中准确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这不仅与自身对卷宗的熟悉程序有关,同时与经验有关,因此,日后需多深入参与办案,多加积累。其次,在辩护观点的筛选上过于保守,这更多和我个人的性格有关,因为我个人平时做事趋于保守。其实,在有主办律师把关的情况下,应该大胆地将自己所有的观点亮出来。复次,前期制作目录和阅卷工作不够全面,导致后面找材料出现困难。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在于自己,更在于我们整个团队,所有参与制作卷宗目录及阅卷笔录的人都要用心。最后,和家属交流比较胆怯,不够自信,这个谁也帮不了,只能靠自己慢慢打磨了~实在不行用沙子石头什么的磨一磨也行~
以上就是我参与办理内蒙古某涉黑案的一些心得体会以及经验教训,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