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找可靠的死刑辩护律师,嫌疑人一直零口供怎么办

时间:2023-01-18 08:19:03来源:法律常识

崔洁 雒呈瑞

看他怎么办“零口供”疑案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邵知渊

“我喜欢我的工作!”在任何人面前,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邵知渊都毫不掩饰对公诉人职业的喜爱。

从事公诉工作10年,邵知渊办理了一系列疑难复杂案件,有成功解决受贿房产未过户并在行贿人控制下证据锁定问题的无锡滨湖区委书记朱渭平受贿案,有非法证据排除江苏省第一案——孙某故意杀人案,还有社会关注度很高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受贿案……刚过而立之年,他便获得江苏省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而且,年轻帅气的他还是一位颇有名气的“兼职老师”,多次走上外省市检察机关和其他部门、公司的法律培训讲台。

江苏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那是刚进入公诉部门不久,邵知渊办理了一件故意杀人案。这类案件虽然量刑重,但在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大都由年轻人办理,因为一般而言,命案的证据在侦查阶段收集很充分严谨,留给公诉人发挥的空间不大。

没想到这宗“练手”级别的案件,邵知渊却办成了江苏省检察机关第一起非法证据排除案。

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罗某与丈夫唐某感情不和,与孙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多次预谋杀害唐某。2012年3月25日晚,孙某与罗某预谋后,借着与唐某一起前往某合作社百合苗圃基地偷树苗的机会,持木棍击打唐某头部致其死亡,并用枯草覆盖唐的尸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唐某符合头部遭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件事实清楚,案卷才6本,但从提审开始,邵知渊就发现该案远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提审时,孙某供述稳定。但罗某说话有浓重的方言,刚开始根本听不清她在说什么。”

在断断续续的讯问中,罗某推翻了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自己并没有参与犯罪。由于罗某参与杀人的证据仅限于自己的供述,其翻供就意味着直接推翻了她参与犯罪的事实。

为慎重起见,邵知渊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讯问罗某的同步录音录像。从录像里他看出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公安民警问得多,罗某回答少;而笔录中是公安民警问得少,她回答得多。虽然这与罗某语言问题有一定关系,但作为命案,不能出现一丝差错。

第二天一早,邵知渊带着电脑、打印机来到案发小村,希望从村民口中多了解一些情况。

那是江苏、安徽两省交界的一个小镇,邵知渊下了车再走好几公里才到村子。从邻居开始,加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亲戚,他询问了十多个人。村民反映的情况与公安民警的结论基本符合。

邵知渊决定再次提审罗某。她仍然否认犯罪,还提出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导致眼眶受伤。

罗某所言是否属实?邵知渊决定再查。相关民警出具情况说明,解释询问时罗某因耍赖打滚,头面部碰撞桌腿和地面以致其眼部出现青紫。而看守所的体检表上记载:罗某右眼眶青紫,抓捕时损伤眼部约24小时。

到底是罗某自己耍赖打滚所致,还是被公安民警抓捕所致?邵知渊连续三天来到公安机关,和所有接触过案件的民警都谈了一遍。最终也没有找到证实罗某曾受刑讯逼供的证据,但其眼部受伤成因疑问仍没有排除。

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此案时意见出现分歧,一半检委会成员认为罗某构成犯罪,另一半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主持检委会的院领导问邵知渊的意见,他表示,尽管内心相信罗某可能参与过共谋,有共同犯罪动机,但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加上罗某眼眶外伤原因不明,应排除罗某有罪供述这一证据,也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参与杀人的事实。

检委会经充分讨论,最终同意邵知渊的意见,认定罗某有罪供述证据不能完全排除系非法取得,应该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因此对罗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这是新刑诉法施行后,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案。罗某案的成功办理,成为全省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范例。”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颜畅说。

因在办理该案中有重大贡献,邵知渊被江苏省检察院记二等功。

5000条微信语音记录

“你若对做成一件事的渴望如同你无时无刻不能停止呼吸般强烈,那么你一定能成功。”这是邵知渊的座右铭。

2016年10月,他办理了谢某、张某合同诈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谢某、张某利用信息不对称,用外贸交易的方式诈骗国内十几家公司财物3000余万元人民币。

接到案件,25册卷宗全是韩文、英文,许多证据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外贸代理合同、船单、提单、货单、国际信用证……邵知渊有点发怵,但硬是拿着手机词典,对着案卷一张张将其翻译出来,梳理出案件的来龙去脉。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谢某在中国和韩国分别注册了几家公司,被告人张某担任其中一家公司商务部部长。由于经营不善,谢某开始动起了诈骗钱财的歪脑筋。

2015年初,谢某让张某将公司处于闲置状态的26台机床以出口形式,卖给自己在韩国注册的公司——三星株式会社,再指示张某与江苏某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商谈,称要向外商进口机床和芯片,双方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并在谢某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70万元后,贸易公司按照张某虚报的机床和芯片价值,以三星株式会社为受益人开具两张信用证,额度分别为190万美元和189.95万美元。

此后,谢某让人以三星株式会社的名义将其中12台机床和1万个单价为人民币2元的芯片发往国内,由贸易公司负责接收,并将额度为190万美元和189.95万美元的两张信用证承兑。但机床和芯片到港后的一年多时间内,谢某编造各种理由不提货也不支付货款。而两张信用证被承兑后,造成贸易公司损失379.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434.53万元)。

另外,谢某还以相同手法诈骗广州某公司195.04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74.54万元)。

“这起案件的难点很多,一是与外贸型借贷很相似,要准确辨认犯罪行为不容易;二是两犯罪嫌疑人均不供认犯罪行为,是一起‘零口供’案件,而实施诈骗的关键证人在韩国,无法取证;三是案件证据大量是外文外贸合同文件,专业性极强……”邵知渊说,接案时根本没想到会有这么多难点。

办案过程中,谢某不仅对邵知渊发出各种诅咒和恐吓,还到处举报办案人员,在看守所绝食,不断给办案制造阻力。

邵知渊心里清楚,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客观证据缺乏。如何找到犯罪的客观证据,成为此案提起公诉的重点。经过一番思考,他将目光锁定在谢某被扣押的手机上。前期侦查机关对手机勘验时,由于谢某手机微信信息多为语音通话,而勘验手段无法将语音信息转换为文字,邵知渊决定逐条听取这些语音信息,寻找谢某诈骗犯罪的客观证据。

于是,他花费了两周时间,将手机中5000余条信息逐条听取,果然发现了谢某与张某协商欺骗贸易公司的信息,证明两人与贸易公司合同中有诈骗的故意。

手机屏幕小,滑动时很容易漏过一些信息,邵知渊经常得返回去重复听,做好记录。仔细听完5000余条信息,对意志确实是一种考验。

由于工作扎实,对证据把握准确,条理清楚,指控有力,法院全部采纳了邵知渊的公诉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谢某无期徒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审查过程中,邵知渊还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的问题;对被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谨慎义务。

令邵知渊高兴的是,侦查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纠正了问题;被害单位江苏某贸易公司几次邀请他去公司做法律讲座,被害的广州公司还特意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8名毒枭获死刑

让邵知渊印象最深的是全某某等9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该案涉案9人,是他独自办理案件人数最多的;涉案毒品冰毒6公斤,纯度高达88%,是当年南京市现场查获毒品数量最多、纯度最高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全某某、方某某是住在广东的毒品上家,他们将毒品运输到南京后交给下家韦某,由韦某分给其“马仔”朱某等人后,再向其他毒品下家贩卖。实施抓捕时,公安机关仅将朱某人赃并获。狡猾的全某某、韦某在朱某失去联系后,立即将所用手机等涉案工具、物品全部丢弃处理,虽然最后被抓获,但到案后拒不交代。

“‘零口供’并不可怕,但你必须在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上下更大的功夫,不能有丝毫马虎。”邵知渊说。听取技侦证据时,因为侦听时间很长,仅录音他就听了三天,而证据梳理用了整整两周。案件最终的审查起诉报告达200多页,15万余字。

案件终于要开庭了,邵知渊走进南京市中级法院最大的法庭。庭审整整进行了三天,每天都是从早上9点半到下午6点。

所有辩护律师的反对意见,邵知渊都通过掌握的证据进行一一回应驳辩,没有丝毫松懈。最终,由于证据确实充分,9名被告人中,2名大毒枭以“零口供”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6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每次和我聊起这个案子,都竖起大拇指说我‘舌战群儒’。”邵知渊说到这里,脸上露出些许小得意。

他称自己平时没有什么兴趣爱好,公诉工作就是最大的兴趣所在。他享受在公诉席上寻找生活的意义,拓展人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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