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8:51:33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经常出现借款方无力偿还钱款,或者是借款方卷款而逃等现象,由此引发了不少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面对债务人不肯偿还债务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找不到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网友咨询:
金某向我购买了一批钢材,双方约定钢材运到拍定地点后6个月内,金某向我分四期支付全部款项内金某的好友魏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金某也提供了3套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金某在支付了两笔款项后,因资金短缺迟迟未支付后续款项,我几次催促金某也未予理睬。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魏某支付该笔款项?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曾雨佳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此,如果您和金某在双方的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您应先就金某抵押的房产实现债权。实现房屋抵押权后金某的债务仍未还清的,您可以要求魏某就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曾雨佳律师普法: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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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雨佳律师总结:
找不着债务人的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