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09:00:55来源:法律常识
在实践中,有很多房屋在面临征地拆迁中都没有房产证或者建房时的相应的审批,当然,还会有超面积建造的房屋,行政机关或者征收方就会将这样的无证房屋或者超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这种房屋真的能够被认定违法建筑吗?其实我不这么认为,结合我国法律来看,在特定的时间阶段,即使建造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或者超面积建成的房屋,也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形式进行拆除。2020年7月2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中也明确了超建、无证房屋不予认定违建的情况,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进行总结。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以下简称《函》),《函》中认定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也就是说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函》中共明确了4种超建房屋不予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分别是: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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