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7:55:08来源:法律常识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那么股权转让发生纠纷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回放
2021年12月16日,朱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入股协议书》。协议载明:刘某某向朱某某出让其名下湖南省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5%的股份,转让价为30000元,并承诺每月支付5%的利润分红给朱某某。同日,朱某某应刘某某的要求将300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刘某某(即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两位刘某某至今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没有依约向朱某某利润分红。经查询,刘某某不是酒店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份。后朱某某要求两人返还30000元,但两人一直拒不退还,现朱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向法院起诉。
案件要点
刘某建系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其合伙人共同租赁该酒店的八楼以经营足浴店。2021年12月16日,刘某某与朱某某签订《入股协议书》,具体内容为:甲方刘某某先生自愿让出酒店持有股份中的5%给乙方朱某某女士,经协商乙方朱某某女士支付给甲方刘某某先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支付方式为乙方朱某某女士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酒店法人代表刘某建先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甲方刘某某先生承诺每月按5%的利润分红给乙方某某女士。此协议从2021年12月16日开始生效。协议签订后,朱某某添加了刘某建的微信,并根据协议约定分两次转款给刘某建共计3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刘某建将该30000元转入酒店账户,作为刘某某和其合伙人租赁酒店八楼的租金。朱某某经过了解得知刘某某并非小天鹅酒店的股东。至此,朱某某既没有成为酒店的股东,也没有享受酒店的分红,要求解除其与刘某某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并要求二位被告返还30000元。
法院判决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股份的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并非酒店的股东,不持有该酒店的股份,却没有说明相关真相,朱某某对刘某某持有酒店股份存在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做出与刘某某签订《协议转让书》还向刘眸建转款30000元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该协议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朱某某虽未将该款直接交付给刘某某,但该30000元刘某某作为租金付给刘某建,刘某某是实际受益人,应将该30000元返还给朱某某。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入股协议书》;限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