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20:28: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市民姚星反映他们一家遭遇的烦心事:表弟周奇交了五万定金的房子竟被卖给他人,且房产销售告诉他这五万不予退还。情况究竟如何?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三成首付变四成,销售还帮忙找中介赚差价?
采访中,姚星出示了一份认购协议书,认购人为周奇,认购书上写着认购人应在签署认购书的同时向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定金五万元整,“定金我们交了,当时销售给我的承诺是可以用三成首付来进行购房,我也和他反复确认过,他都说可以的。结果后面又说不行。”令周奇一家恼火的是,当时的销售人员李某在口头承诺他三成首付后,又在交完定金后反悔说做不成。“后来又说得四成,我们暂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就一直拖着没有做贷款,他后来又给我们介绍了一个中介,说交一点手续费就可以做三成首付了,让我们再付一万多块钱。”姚星表示,他们因此对李某失去了信任,又在近日得知所定下的房子已经被卖了出去。“现在我们要求退还5万定金,但现在销售人员连电话都不接了。”
定金VS订金,调解陷入僵局
记者联系到了调解过此事的羊尖派出所沈警官,他表示类似的纠纷并不是第一次出现,“我们在3月12号的时候对双方进行过一次调解,周奇在销售人员提出要一万多元手续费后,就没有签署购房合同,按照认购书上的说法,因为乙方的原因没有在认购规定时间内签署购房合同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在调解现场,周奇一家表示家中目前出现了经济困难,现场出示了家人的病历单,奶奶病情严重,需要到上海去做手术,“目前置业公司的回复是,会给周奇一个明确答复。如果双方不能过调解达成一致,就只能依靠法律途径解决了。”
截至记者发稿前,周奇一家表示目前销售方的态度还是“定金不退”。“我们知道宝盖头的‘定’是有法律效应的,但确实家里现在出现了困难,哪怕不退全部,退一部分也好。”
(晚报记者 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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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定金”
对于这次的定金纠纷,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徐蕾表示,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很多市民不太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形式,其目的是为了约束买卖双方,确保协议的生效和履行。“定金”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是所谓的“定金罚则”。“订金”却不具备“定金”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订金”一般会作为合同金额的部分而存在,即合同预付款。
“定金”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范围最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所以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当慎重考虑自身需求,谨慎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