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0:15:32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及罪轻的有关证据。涉及到调取书证、视听资料时,应该调取原件。但是,有些时候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因为保密需要时就无法调取原件,只能调取副本或复制件。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不能调取原件的时候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物证不能调取原件时可以通过照录像方式。总之,在不能调取原件时有以下5点规定:
1、书面记载原因;
——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
2、记载制作过程;
——书面记载制作副本、复制件、照片、录像的过程。
3、明确原件、原物存放地点;
——书面说明原件、原物的存放地点。
4、制作人员签字确认;
——有副本、复制件、照片、录像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证明复制品的由来。
5、原持有人签名确认。
——有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复制品的由来和原件的存放地点。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检察院调取证物的过程中,对不能提取原物的书证、视听资料和原物都存在提取相关复印件、副本和使用照片、录像的问题。明确的规定是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不合法的证据,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不会进入“排非程序”,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合法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