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1:09:46来源:法律常识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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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22时许,付毅民驾驶“东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云居寺路天宝大街路口迤西时,恰逢被害人康某1驾驶的“木兰”牌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康某1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付毅民驾车逃逸。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1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付毅民驾驶机动车观看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为全部责任。
7月22日,付毅民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投案。
付毅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汪红春律师解答:
付毅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付毅民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汪红春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汪红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获司法局“2016年法律顾问优秀个人”、2019年武汉市妇联“优秀百名家事调解员”。精通民商事、侵权、婚姻家庭等,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执业20年,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