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1:54:12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 6月9日,河北省滦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颁出了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使用权证即《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2021年9月,张家界崇山建成城乡居民合作建房试点,政府负责审批、建设监管和质量验收,并按合作建房协议为建成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这些热点事件让城乡合作建房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鉴于各方关注热情高涨,我们推出“城乡合作建房”专栏,系统梳理城乡合作建房的相关政策。
城乡合作建房是什么?
城乡合作建房(以下简称“城乡合作建房”)是指农村集体或农民引入社会资金在新、旧宅基地上进行房屋合建,建成房屋由宅基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合建方按照约定条件共同享有的农村房屋。狭义上的城乡合作建房是指城里人为了改善居住环境、生活质量而下乡与农民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情形。
第五期:城乡合作建房是否意味着强迫农民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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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合作建房与强迫农民上楼无关
强迫农民“上楼”起源于搬迁撤并、合并村庄,本是一件惠农利农的好事,但是由于有些行政人员“一刀切”胡乱作为,导致了农民利益极大地受到伤害。因此各个政策文件多次重申,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有些群体担心,城乡合作建房可能导致农民被迫“上楼”。
城乡合作建房共用农民房屋使用权与强迫农民“上楼”实质上并非一回事。农民“被上楼”本意指的是地方行政机构以换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为目的,以复垦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宅基地的方式增加耕地,进而强迫农民搬离原有宅基地上的平房,搬入楼房,这种行为通常伴随着大拆大建,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也对农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其突出表现就在一个“被”或者“强迫”上。
城乡合作建房的起点就是要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即该农民达成合意,这种合意是双方的,是基于自愿公平的。城乡合作建房当事人双方在房屋建设完成后仍然一同居住在原来宅基地新建的房屋中,并没有逼农民住向别处。故不存在所谓的“强迫”。可以说,城乡合作建房不仅没有逼农民上楼,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在自己宅基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只要在法律监督下运作,必然是实实在在惠农利农的好举措。
事实上,不得强迫“农民上楼”这一措施的提出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尊重和保护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其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也可以选择合作建房等方式盘活宅基地使用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城乡合作建房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有力保障,真正的实现了农民对自己产权的自愿处分,与强迫农民上楼无关。
望龙观点
试点区的一举一动,都会被解读为改革风向标。宅基地是与农民相关度最高的一块地,其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城乡合作建房这个话题非常敏感争议又极大,在探索中得到肯定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社会质疑。城乡合作建房的性质是否等同于宅基地买卖,是否受到“限墅令”的影响,是否与强迫农民上楼有关,是否与小产权房相同,是否突破了农村土地的“三条底线”,这些都必须进行探究予以明确,本文对城乡合作建房是否意味着强迫农民上楼的问题予以了回应。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律师,高级职称,中华全国律协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如需转载,请与作者本人联系并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