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6:05:2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7月9日至XX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实名登记注册某聊账号(用户ID:28xxxxx、某聊ID:11xxxxxxx,微信昵称“某哥”),用该账号创建某聊群“10xxx”,在群内组织邀约群成员在棋牌软件“某某麻将”上进行手机麻将赌博,赌资通过“某聊”红包结算,被告人江某某向参赌人员每局每桌收取房费。经云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江某某共收取房费14200.5元。XX年1月18日,被告人江某某经公安传唤后自动到案,并主动上交所有违法所得。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9日至XX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某实名登记注册某聊账号(用户ID:28xxxxx、某聊ID:11xxxxxxx,微信昵称“某哥”),用该账号创建某聊群“10xxx”,在群内组织邀约群成员在棋牌软件“某某麻将”上进行手机麻将赌博,赌资通过“某聊”红包结算,被告人江某某向参赌人员每局每桌收取房费。经云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江某某共收取房费14200.5元。XX年1月18日,被告人江某某经公安传唤后自动到案,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4003.5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云南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关于对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泛〔XX〕会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郭某、李某1、刀某、魏某、胡某、赵某、易某、李某2、罗某、杨某、付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某某违法所得14200.5元人民币,其中14003.5元人民币已缴,余款197元人民币,继续追缴。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4200.5元人民币,其中14003.5元人民币已缴(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余款197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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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