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6:35:3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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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简介
姓名:唐光磊
职务: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履历: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安徽省资深合同法专业律师,合肥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于合同风险防范、合同纠纷研究、处理。自201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以来,每年代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六、七十件,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合同专项顾问服务。多年来潜心钻研合同风险防范、合同纠纷处理,掌握了多方面的专业技巧、技能,积累了丰富的合同风险防范、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专业领域:精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观众提问:我是铜陵人,我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孩由我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在小孩上初中,教育费用严重增加,请问律师,我还能要求女方支付部分抚养费吗?
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属于有效约定,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则上不能进行变更,但是一旦发生新的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作为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不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这种新的情况、特殊情况就包括子女的教育费用严重增加、医疗费用严重增加,承担抚养的一方经济能力严重下降,致使客观上不能继续仔独自履行抚养义务。
一、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关于抚养费的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四、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
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
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
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资料来源:360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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