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6:42:54来源:法律常识
自书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享有的合法财产在其去世后的归属作出安排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文件。一份有效自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所立遗嘱系立遗嘱人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3、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不范围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4、所处分财产系立遗嘱人合法财产,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涉及处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然后,由于自书遗嘱可能不具备见证人或者其他佐证,往往真实性会引起非持有遗嘱一方当事人的质疑,也往往是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因此司法鉴定可能是大多数案件中作为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主要途径之一。那么,庭审过程中,应当由哪方提出鉴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持有遗嘱一方已经提供了遗嘱原件,且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举证责任应当由对遗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即谁对遗嘱有异议,谁提出鉴定。还有另一种意见认为,持有遗嘱一方仅是在形式上证明存在自书遗嘱,其同时应当对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书写提供证据,否则不应当视为其履行完毕了举证义务。这种观点认为,持有遗嘱一方属于获利一方,占据主动,同时自书遗嘱实质上突破法定继承这种既定的继承方式,而且从常理上来看,自书遗嘱由于没有见证人,若再无其他证据佐证的话伪造的可能性远高于代书或者公证遗嘱。故,应当由持有遗嘱一方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北京高院前些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这个规定看似给这个争议画上了句号,但是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把握尺度仍有不同,因此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依然一头雾水。就从本人亲身代理的案件中来看,一些法官只是机械地询问双方是否鉴定,并未明确举证责任,也有原告申请的,也有被告申请的,非常混乱。本人在搜索一些北京法院涉及遗嘱鉴定的判决后发现,北京一部分法院基本上采取了这样一种态度,即仍由对遗嘱持有意义一方申请鉴定,但是如果鉴定不能,由持有遗嘱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如果你提了异议不申请鉴定,可能就会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还有一部分法院也是坚决贯彻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应由持有遗嘱一方申请鉴定。本人认为,自书遗嘱原则上属于最高院证据规则中的私文书证。最高院证据规则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因此,涉及自书遗嘱的案件中,若无其他证据佐证,应当由提出遗嘱真实性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但若鉴定不能,则由遗嘱持有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较为事宜。故,各位当事人或者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务必要跟法官沟通好,沟通清楚承办法官是持哪种意见,避免出现问题。#法律人举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