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18:52:46来源:法律常识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曾经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当事人。
这位当事人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去年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关系暂时缓和,故而这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法官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于是做出裁定,准予撤诉。
案件既已结束,男女双方本应回家好好过日子。然而,也许双方的性格的确合不来,从今年上半年以来又开始频繁发生矛盾。自感维持婚姻关系无望的这位当事人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准备起诉材料的时候才发现:第一次诉讼过程中自己申请撤诉后,法官竟然没有出具任何文书。没有这个文书如何证明上一个诉讼已经结束呢?难道是上一个官司还在继续吗?如果还在继续,岂不是本次不需要再次起诉了吗?带着疑问,这位当事人找到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申请撤诉后,法院没有出具任何文书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在离婚诉讼中,用以结束案件的法院文书主要有三种: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与裁定书。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调解书都很好理解,此类文书是法官在对离婚案件的实体问题所做出的最终决定。而裁定书则并非针对实体问题,而是针对程序问题。就如这位当事人的案件,虽然其发起了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解决实体问题,但在解决的过程中,其申请撤诉。这就意味着在实体问题解决前,是否需要提前结束诉讼程序。如果提前结束诉讼程序,则意味着实体问题无须再继续解决。故而,法院针对需要提前结束诉讼程序的问题,采用不同于判决书与调解书的文书,也就是裁定书。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获得法院准许后,法院可以只做口头裁定,而不必出具书面的裁定书,故而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没有获得准予撤诉裁定书是正常的。虽然其未获得纸质文书,但其前一次诉讼已经结束。现在已经过半年的时间,可以重新发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