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8 23:44:08来源:法律常识
榜样,是一本书,为我们指点迷津
榜样,是一盏灯,为我们照亮前路
榜样的力量
激励人心、催人奋进
榜样,就在我们身边
向上海司法行政系统的“榜样”致敬
丁美红
上海律师协会崇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丁美红,女,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1986年1月参加工作,现任上海律师协会崇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崇明区妇女联合会常委。
2015年至今,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崇明区道德模范。
丁美红律师一直信奉前辈律师张思之的一句话:“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仗义执言。”从取得律师资格那天起,丁美红律师就不忘自己肩上的重托,努力追求和实践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014年6月,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妻子谋杀丈夫案。丁美红接受委托,担任施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在会见施某时,她发现施某言语不多,神情忧郁,其对案件的详细过程不作申辩,只是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
丁美红便感到此案有些蹊跷。为了弄清犯罪起因,丁美红多次去施某的居所地、工作单位、邻里亲戚处进行了大量调查。最终了解到施某为人老实本分,平日时常受到丈夫的殴打。丁美红认为,施某的杀人犯罪极有可能是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所致。
然而相关案卷材料反映不明,犯罪嫌疑人施某也对此不作辩解。当该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丁美红又开展了大量调查,收集到了施某长期饱受家庭暴力的充分证据。
在当时,《反家庭暴力法》还未出台,丁美红在法庭辩护时提出:被害人的虐待及其家庭暴力是造成本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还首次提出被告人施某以暴抗暴,激情行凶,属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典型爆发等新型辩护观点。此案的庭审辩护也引起了妇联组织及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
丁美红认为,施某虽是被告人,但同时也是一个深受家暴迫害的被害人。在情与法交融的有力辩护下,被告人施某终被判“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四年的轻判。“此案的成功辩护及获得的轻判,在上海审判实践中还属首例。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之司法解释,终于使此类案件的审判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丁美红承办的此案切实维护了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该案已收录全国优秀案例库。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及此案,他认为:“此案的判决促进了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党代表,丁美红不忘关心困难老党员,她每年都与困难老党员结对,主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所遇到的困难。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遇到有困难群众总不忘伸出援助之手。
丁美红还兼任区人民政府区妇女联合会常委和法律顾问,多年来,她注重对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伸张正义。
多年来,丁美红义务送法下乡镇和村居,每年亲自备好课件,为老百姓宣讲法制课二十余场。2016年至今,她已在全区义务宣讲法制课90余场,她所讲的课通俗易懂,极易理解,加上以案释法,就更受老百姓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