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0:37:09来源:法律常识
约定共同自杀,但是在帮助妻子自杀后,感到害怕就逃跑了?
近日,山东烟台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决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鞠某某与妻子高某因生活债务问题,商议好共同自杀。在一高压电线铁塔下空地上,鞠某某帮妻子上吊自杀后感到害怕,放弃自杀念头离开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鞠某某已经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帮助他人自杀,相约自杀属于故意杀人中情节较轻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故意杀人中情节较轻的情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本案中除了帮助自杀之外,还有一个相约自杀的情节,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首先我们要看这个相约自杀的“约定”是否具有教唆诱导的性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字杀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则另当别论。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网上对于此事的讨论是非常多的,有些人说丈夫就是蓄意谋杀,看着妻子死的过程不害怕,看到她死透了却害怕了跑了,中间明明可以施救,却没有,不仅在爱情中不遵守承诺,在思想上行动上都是一个典型的自私自利的家伙。
当然了,既然法院已经判刑,那也一定是对事实情况调查清楚的,再次也不多做讨论。但是这件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所有试图要结束你生命的约定,都是坏!不论对方是谁,以什么理由,以什么方式,只要威胁到你的性命,一定不能信TA。
这世界上,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也没有比死亡更艰难的事情了,死都不怕了,还怕些钱财这些身外之物的小事吗?
且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都没答应,又怎敢轻易放弃呢?且我们的性格思想来自于那么多爱自己的人,死了只会让爱自己的人伤心,在这时间并不是死了就一了百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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