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7:38:05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2022年六一还未到,为了让这个世界不再有“房思琪”,儿童保护不只是六一——
净化成长环境 严打性侵犯罪
——上海二中法院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打击性侵害犯罪,我们专门针对上海二中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调研,通过分析案件特点,找出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概况
2012年至2017年3月上海二中及辖区法院审理的针对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案件(以下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共计206件234人。其中强奸罪96件,猥亵儿童罪88件,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并存案件3件,强制猥亵罪16件,强制侮辱罪3件。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85人,占总人数的36.3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三年的116人,占总人数的49.56%;被判处拘役的2人,占总人数0.84%;适用缓刑共31人,占总人数的13.28%。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成年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偏低,多为社会人员
统计发现,性侵害犯罪主体仍然以男性为主,女性为强奸罪的共犯及强制侮辱罪的主犯。2012年至2017年3月性侵害案件中,男性223人,占95.3%;女性11人,占4.7%。男性罪犯是女性罪犯的二十倍。
上述案件中,成年罪犯居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18人,占7.69%;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53人,占22.65%;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38人,占16.24%;25周岁以上的125人,占53.42%。未成年罪犯共计占30.34%,成年罪犯占69.66%。
罪犯身份多为社会人员,其中无业人员占38.03%,在职员工占19.43%,外来务工人员占22.08%,退休员工占5.39%,个体户占5.24%,在校学生占9.83%。在校学生所占比例不大,但仍应引起重视。
性侵害犯罪与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上述案件中,罪犯文化程度偏低,多为初中及以下,占77.78%。其中,小学53人,初中118人,文盲11人,高中22人,中专职校等13人,大专8人,大学9人。(但近年已出现帮助家教的博士、硕士生,故原来“文化程度偏低”的结论受到冲击。)
(二)被害人多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低龄化特征明显
上述案件中,被害人共计238人,其中女性234人,占98.32%;男性4人。被害人中大部分不满14周岁,占总数的75.21%,其中不满12周岁的121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58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43人,已满18岁的16人。被害人低幼化严重,应当引起警醒。
(三)性侵害犯罪以熟人作案为主
统计发现,上述案件中,熟人作案占72.82%,陌生人作案占27.18%。熟人关系中,朋友63人,邻居52人,恋人8人,师生6人,父女4人,雇佣3人;顾客7人;租客2人,同学3人,同事2人。
(四)犯罪地点隐蔽,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场所
性侵害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多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其中,发生在被告人住处占32.52%,发生在被害人住处占16.38%,发生在宾馆、出租房、KTV及网吧占17.25%,发生在路边、绿化带、小树林、小区内占22.10%。其他地点占11.75%。
(五)犯罪手段以欺骗、引诱、言语威胁和强制力为主,暴力和“自愿”相对较少
上述案件的犯罪手段中,欺骗、引诱等的62件,占30.09%;言语威胁、持刀威胁、强制等100件,占48.54%;使用暴力25件,占12.14%;被害人“自愿”19件,占9.23%。
上述25件采取暴力手段的案件中,暴力程度均较轻微、对被害人直接身体伤害不大。其中,轻伤2人,轻微伤7人,处女膜破裂4人。尽管如此,此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远大于生理损伤,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因年幼遭性侵而患抑郁症自杀,就是例证。
性侵害次数多为偶尔一次。上述206件案件中,性侵害1次的138件,占66.99%;性侵害2-3次的29件,占14.08%;性侵害3次以上的(含数人数次)39件,占18.93%。
因为被性侵害的幼女几乎没有什么能力反抗,且此类犯罪具有很强的隐密性,因此团伙作案比例并不高。上述案件中,单独作案的188起,占91.26%;两人作案的9起,占4.37%。3人及以上作案的9起,占4.37%。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部分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自制力,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误入歧途
统计发现,近三分之一的性侵害案件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还不成熟,尚未形成完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控能力较差,在缺乏正确的性知识及家长老师没有良好引导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错误价值取向,在好奇心和“荷尔蒙冲动”驱使下,产生行为偏差。
(二)性侵害防范教育普遍缺失,未成年被害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一方面,在传统伦理思想和应试教育影响下,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知识普遍存在缺失;另一方面,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能力也较差。这就无形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几率。
(三)家庭监护责任履行不力,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许多家庭的父母忙于工作,对未成年子女缺少必要的关心和爱护,家庭保护的“真空”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家庭关爱,容易被犯罪分子所诱骗,这也是熟人作案数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四)流动人口及无业人群的管理安置不到位,容易诱发犯罪
数据显示,性侵害案件中,无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案占有一定比例。这类群体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固定职业和住所,对这类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也是性侵害犯罪发生的因素之一。
四、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对策
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起一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互相配合的综合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要从犯罪预防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加强道德修养和文化知识教育,普及性知识,从而自觉抵制犯罪;另一方面要从自我保护入手,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正确应对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环境
第一,深入落实《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要求。对于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报案、控告、举报,接报单位应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对发现的未成年人可能被性侵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应立即采取措施,先行调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律按法定程序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防止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案件私了,坚决落实犯罪必惩的原则,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
第二,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加强司法保护力度。少年司法的初衷,即在于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定罪、量刑、社会化帮助中,破除“以涉罪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的旧思维,认真衡量双方利益,贯彻落实司法政策精神,真正做到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并重保护。
第三,侧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实行心理观护与经济救助双重保护,将被害人心理康复治疗费作为诊疗费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及司法救助范围。与身体伤害相比,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的心理创伤更加巨大,甚至会给其一生蒙上阴影。公安、检察院、法院有义务委托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未成年被害人及时进行心理观护,同时将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中的心理观护并轨推进,以达到双重保护。
第四,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结合未成年人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注重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防止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侦查过程中,应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询问被害人应注意方式方法。从保护幼女隐私考虑,不建议对未成年人的性征进行检查,确有必要时也应当委托专业医师进行,由此形成的相关照片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一律不得在庭审中出示或外借。
(二)改善成长环境,强化家庭教育,落实监护责任,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一方面,父母在加强性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性观念、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应对子女开展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性知识和性侵害防范教育,提高子女的防范意识。
另一方面,应探索设立监护指导制度,帮助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给予未成年子女必要的关心和爱护。具体而言,可以根据需要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下设立监护指导委员会,规定监护职责注意事项,通过定期造访,及时了解监护情况,对不当监护及时纠正,以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预防未成年子女成为性侵害的被告人或者受害者。
(三)加强性知识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完善教职工的管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校环境
一方面,将未成年人的性知识和性侵害防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并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和特点设置课程,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害犯罪的认识。其中要特别教育女学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什么是性侵害,及遭遇性侵害后如何寻求帮助。同时,学校还应组织教职工培训,提升教师在未成年人性教育和防范、应对未成年人性侵害上的水平,一旦发现可能发生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能及时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采取保护正确被害人的措施。
另一方面,教育部门应加强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和管理,让教师明确从业底线,自觉规范从教行为。对教师侮辱、侵害学生的行为,要"零容忍",决不遮掩、包庇和纵容。对性侵害的教师,要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并移交司法机关严惩。
(四)净化社会环境,加强流动人口和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一,加强大众传媒管理,构建纯净社会环境。媒体上出现的一些对未成年人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尤其以黄色信息、图片、影片等危害最大。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大众传媒义不容辞,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第二,公安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学校、未成年人住所周边流动人口的管理,定期对其身份信息、现居住地登记核实,若发现对未成年人有任何不良行为的,应对其训诫。通过对流动人口的严格管理,确保未成年人有一个相对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三,完善对KTV、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与其年龄不符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统计数据显示,有部分性侵害案件发生于KTV、网吧等娱乐场所,这类场所往往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未成年人在此容易沾染上不良习气,误入歧途,或是被犯罪分子侵害,成为无辜的被害人。
(课题组成员:张华,祝丽娟、沙兆华)
——文章刊登于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调研报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