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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9 00:13:2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网

去年7月,广西南宁的一位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发帖反映,当地有售楼部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在未明示征得消费者同意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软件,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收到网友反映的情况后,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进行核查办理并表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用摄像设备抓取人脸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个保法”严管人脸识别 部分售楼处仍存“偷脸”行为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相关内容截图。人民网记者 许维娜制

实际上,售楼处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暗操作”现象在多地屡有发生。近日,人民网记者在北京探访了北科建·翡翠华府、和裕·尚峯壹號、路劲·御合院等多个售楼处,部分项目现场销售人员明确表示,由于业务需要,仍存在采集客户人脸信息等行为。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强化用户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遏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趋势正在逐步好转。专家认为,若未经本人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消费者应提高维护自法律身合法权益意识,也呼吁有关方面重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工作。

探访:部分售楼处涉嫌违规采集人脸信息

近年来,因公共场所监控图像的不当采集利用而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屡见不鲜,引发舆论争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人脸信息安全”的泄露问题再次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

人脸信息在某些场合是否未经允许就被肆意抓取?是否可能存在被泄露、被贩卖的风险?记者日前进行了探访。

记者来到位于北京顺义的和裕·尚峯壹號项目,以有购房需求为由咨询,刚踏进售楼处,销售人员便要求访客登记客户介绍确认单,以此识别客户身份。对于销售人员而言,若为渠道客户,需要给渠道分销佣金或提成;若登记为自然到访客户,则可减少佣金成本。

“个保法”严管人脸识别 部分售楼处仍存“偷脸”行为

访客需签署客户介绍确认单。人民网记者 许维娜摄

在售楼处一楼展示区,记者观察到,这里共安装了8个监控摄像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准了访客。有业界人士透露,售楼处安装摄像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部分还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摄像头。

售楼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摄像头?还带有人脸识别功能?一位从事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告诉记者,摄像头带有人脸识别的主要目的是采集客户基础信息,主要为了精准“识客”,防止开发商客户与渠道客户撞客产生利益分歧。

当记者提出,想通过中介等其它渠道获取更多优惠时,该项目销售人员向记者表示:“我们这里的摄影头都装有人脸识别系统,只要您来过一次,会被认为是自然到访的客户,不能再通过中介等渠道分销。”

售楼部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真能精准“掌握”客户吗?该销售人员进一步表示:“若确定签约,您需要到财务部做人脸识别对比,主要是把您交钱时的影像跟到访售楼处的影像进行对比,当然这是比较隐蔽的,您本人是不会发现的。”

“个保法”严管人脸识别 部分售楼处仍存“偷脸”行为

和裕·尚峯壹號售楼处现场。人民网记者 许维娜摄

在北京大兴采育镇的路劲御合院项目,记者注意到,该售楼处同样安装多个摄像头。当记者询问销售人员,现场摄像头是否存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信息行为时,销售答道:“有,现在连步伐都能给你识别出来,哪个项目都有,我以前在的亦庄万科城市之光项目也是如此。”

“个保法”严管人脸识别 部分售楼处仍存“偷脸”行为

摄像头含有人脸抓拍模式、人脸对比模式。人民网记者 许维娜制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面上常见的摄像头,只要经过后台改装,它们就能用于人脸识别。不少购房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并不知晓售楼处的摄像头有人脸识别功能,也有部分购房者表示,在现场看到过“您已进入监控区域”的字样,但没有人明确告知摄像头会进行人脸信息采集。

管理:多地叫停或限用人脸识别系统

在北科建·翡翠华府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你去每个售楼处都会有人脸识别,我们只是为了监测来访客户,方便最后成交结算用。”就在记者走访各售楼处期间,记者还收到了北科建·水岸雁栖项目写着“明源云客”的短信。

“个保法”严管人脸识别 部分售楼处仍存“偷脸”行为

“明源云客”发来的短信。人民网记者 许维娜制

这一短信证实了上述说法:通过登录“明源云客”监控系统平台,就可能会获取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首次人脸识别时间、认证客户识别数、识别率等信息。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全国各地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设施及系统非法采集个人信息的背后,房地产领域的人脸识别技术供应商已将其发展成为一门财源滚滚的生意。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人脸识别”等信息安全问题,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不少处罚,多地已经叫停或限用人脸识别系统。

9月2日,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使用人脸识别设施的通知。通知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使用人脸识别设施收集市民身份信息,不得泄露、买卖市民身份信息。已在房产项目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施,需使用人脸识别设施收集客户信息的,应在进入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获取人脸信息的提醒公告并取得市民明示同意。

据不完全统计,佛山、苏州、宁波等多地查处并通报了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与典型案例。还有惠州、昆明、南京、广州等多个城市先后发文要求规范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设施及系统。

以宁波为例,2020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对海曙区某房产项目售楼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前台放置着一台人脸认证机器。在监控室,执法人员看到了“旺小宝路由器”“旺小宝交换机”“旺小宝人证机”“旺小宝服务器”等各种网络设备。通过登录“旺小宝”品牌后台管理系统,执法人员找到了大量被该系统关联摄像头记录的人脸信息数据。

律师:收集个人信息应明确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条例等,个人信息安全从此得以全方位保护,也推动着我国数据安全保护发展至更高水平。

一位从事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向记者透露,从房地产企业的角度来看,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主要是为了辅助判断渠道佣金归属,防止“飞单”。“飞单”是指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客户不在自有渠道交易,而在第三方个人、公司及分销渠道交易的行为,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难言之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认为,售楼处为了识别到访客户的来源或者为了防止购房客户跳单及同业竞争对手敲单而去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更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至一千零三十八条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他强调,如果售楼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倒卖,更有可能触犯刑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收集人脸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即必须就人脸识别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朱曙光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朱曙光指出,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负责人还可以进行从业禁止。此外,因违法采集个人信息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发布声明,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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