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3:40:21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就像是碧波清澈的湖泊,阳光下,波光粼粼,吸引着男人和女人的目光。然而湖泊的表面再美,太过深陷其中,也会有危险。许多婚姻,在岁月里,走着走着就变淡了。曾经说好了,要相爱一辈子,最后不知道是谁,先转身离开了。
美国作家海伦·罗兰说:“婚姻是一张即使赌输了也不能撕毁的彩票。”可是,当情已消散,勉强生活也是无趣。昔日恩爱的情侣多数会因为财产分割对簿公堂。
婚姻与房子似乎是一对孪生兄弟,不少人因为有房子走到一起,也有很多人因为房子闹分手。夫妻一旦离婚,房子就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如果是婚后购房,夫妻双方都拥有产权,分割时自不必说;那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2017年胡双双和刘涛结婚了,婚前,刘涛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房屋,总价在100万左右,刘先生首付20万,贷款80万,婚后,双方约定每月共同还贷。可是婚后不久,两人就因为家中的各种琐事吵得不可开交,感情逐渐破裂。
如今,胡女士准备起诉离婚,要求刘涛先生向她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法庭上,刘涛先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胡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他认为这套房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胡女士无权要求补偿。
对此,胡女士咨询我们她到底能不能拿到补偿,听听专业的律师怎么说。(如果你在婚姻问题上有困扰或是难言之隐,可以私信找我沟通)
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对上述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对于该房产,胡女士可以请求分割的有两部分:一、自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至离婚之日,双方用工资偿还的贷款;二、自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至离婚之日,双方用工资偿还贷款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我是专注婚姻家事的律师姜春梅,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可以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