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4:32:02来源:法律常识
12月29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通报,通报中,原本一审认定“防卫过当”,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河北男子田丰,经过二审仍旧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改判3年有期徒刑,最终经过再审后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经过这第三次再审审理,改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并根据田丰在三次审理过程中被羁押达856天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国家赔偿27万元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以及5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国家赔偿金额总计32万元。至此,这起为制止家暴而打死妹夫的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尘埃落定。今天,“法之秤”律师团队就跟您聊聊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
事情要从2017年4月的一天夜里说起,案件中的男子田丰的妹妹田某,与其丈夫赵某,俩人因为家庭矛盾而在电话里争吵不休。电话里吵着吵着,两个人就相约到田某的哥哥,也就是案件当事人田丰的家里对争吵的事情进一步商议。
二人挂了电话先后来到田丰的家中,却没有因为这段时间而消气冷静。两人一见面又开始争吵,随后赵某气急败坏冲回自己车上拿了一把刀冲向其妻田某。而田丰见对方拿出刀来,随手就操起了家中的一把铁锹。
而此时,赵某在和妻子田某的拉扯中,已经将刀刺入田某小腹。田丰看到妹妹被赵敏以尖刀刺伤,此时难以判断伤情,情急之下抡起铁锹对赵某一通砸。用铁锹拍翻了妹夫赵某,田丰自己也被赵某踹翻在地。
此后田丰将赵某手中刀夺下,继续用铁锹柄敲击赵某。由于在打斗过程中,铁锹头被打飞了,田丰起身重新找了把铁锹准备继续拍赵某。被母亲和妹妹田某拦下,打斗至此告一段落,田丰把二人分别送往医院治疗。
在经过十几天治疗后,赵某最终伤重不治,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经查证,赵某属于特重度颅脑损伤引发脏器功能衰竭而死。而田丰的妹妹田某被赵某刺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随后,经过司法程序,就是前文所说的,田丰经过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6年,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3年,最后再审后,发回重审以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国家赔偿32万元。
话说到这里,事件经过基本明了。那么,多次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最终认定正当防卫又是因为什么原因,“法之秤”专业律师团队继续为您解读。
先给大家简单解释一下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认定,一直是法律中的难点。尤其是在造成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可以有其他方式选择而避免造成对方死亡,一直存在争议。比如说本案中,赵某其实已经动用了凶器,并且实际上也造成了其妻田某重伤二级。
那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就会提出质疑,是否田丰以铁锹把赵某砸倒在地之后就没有必要继续对他打砸了呢?田丰在砸赵某的过程中,是否因为对妹妹田某伤情无法估计而有对赵某报复致死的心态在里面呢?
前两审认定田丰故意杀人,并且判处6年,后来又改判3年,其实从量刑上来说,似乎已经酌情考虑了田某“杀人”的动机。但实质上,我们换个角度来看,赵某行凶在先,此时田丰并不知道赵某行凶造成的后果究竟是怎样的,并且赵某会不会在对田某行凶后还会继续对他人行凶,这都是我们无法估量的。
因此田丰在砸赵某的过程中,因为场面混乱,是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力度的。人在危急的时候,出于本能的应激反应,都是尽全力去出手。此后夺下尖刀,田丰依旧在砸赵某,不能说此时赵某毫无还手之力下田丰还对他出手。而是在赵某已经对田某致伤的情况下,田丰为了确保赵某再无伤人的能力“补刀”。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于2017年4月中旬,而在2018年9月的时候,最高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鼓励正当防卫。可以说,最高院鼓励正当防卫的这一精神,是这起案件重审中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一个关键因素。
传统思维中的“杀人偿命”想法,让一些时候并不习惯把正当防卫偏向于普通公民。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昆山反杀案”,在这起案件中,骑自行车的于海明与开宝马的刘海龙相遇,刘海龙以为于海明撞到了自己宝马车,而对其拳打脚踢,并拿出刀准备追砍于海明。随后被于海明夺刀反杀。
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一度是倾向于被杀的刘海龙,尤其是于海明刺伤刘海龙之后再对刘海龙追砍,造成刘海龙死亡。随后当监控曝光,刘海龙对于海明拳脚交加,打得于海明头破血流的情况下,还拿出刀要砍于海明,这时候舆论再次逆转。
最初的观点认为,于海龙刺伤“宝马男”刘海明后,刘已经不具备行动力,也不会对他构成威胁,此时依旧持刀追砍,就存在故意伤害而非正当防卫。但最终,法院认为,人在恐惧中难以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刘海明先对于海龙进行伤害,再拿出刀来,此时对于海明来说已经是危及生命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人出于恐惧而产生自卫,不可能像一台机器那样精准的控制行为。因此最终于海明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也正是“昆山反杀案”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正当防卫”,并且鼓励“正当防卫”,尤其是在制止凶杀等恶性事件的时候,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说,“昆山反杀案”为我国正当防卫类案件的判决,成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难怪有网友说,这次真的多亏了昆山反杀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