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强奸男人,美国女教师猥亵13岁男生,致其丧失性能力(刑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2-11-11 01:20: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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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教师猥亵13岁男生,致其丧失性能力(刑法案例分析)

美国德州的一所中学,当地一名31岁的女老师因涉嫌侵犯一位13岁的男学生而被捕。据警方透露,这位女老师在执教的5年中,3年时间都在强迫男生与她发生关‘系。后经权威机构鉴定,男生性能力永久丧失。

请根据中国《刑法》,解析美女教师有关犯罪

1、女教师是否构成强奸罪?

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行为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罪的行为对象,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女教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男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强奸罪。

2、女教师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女老师在执教的5年中,3年时间都在强迫男生与她发生性关系。采用其他手段,违背男生意志,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奸淫行为。女构教师成强制猥亵罪,并有猥亵未成年人加重情节。

3、女教师是否构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构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根据巜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在本案中,女教师主观上没伤害男生的故意,只是具有猥亵的故意,在实施猥亵过程中,致使男生因长时间处于兴奋过度,造成永远失去了性能力的严重损伤后果。故构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美国女教师猥亵13岁男生,致其丧失性能力(刑法案例分析)

4、女教师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不构成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女教师虽然是对未成年男生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并与该未成年男生发生性关系,但是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本案中被害人是未满13岁的男生,不符合刑法236条的规定。故不构成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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