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8:33:10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邓玲玮
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8月16日14时,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市市场监管局总经济师李孝猛,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伟民等负责同志出席,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市交通委此次发布的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事项比较多,为何选择这些事项?免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条件有哪些?
蒋宏飞介绍,此次发布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来自于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底出台的《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市交通委结合上海实际做了进一步细化。另一部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梳理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相关罚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符合不予处罚要求的轻微违法事项。
《清单》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边界条件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违法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所有的适用条件时,方可依法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和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其中,有36项事项还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初次发生的情况。比如,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是初次发生且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方可不予处罚。
二是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当场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比如,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这一违法行为,规定要完成整改并恢复原状后,方可不予处罚。
三是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比如,对违反路政管理的相关违法行为,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未引发交通拥堵或者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方可不予处罚。
四是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方可不予处罚。
下一步,将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实施工作,引导促进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断总结评估清单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不断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高文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