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5:45:09来源:法律常识
财富与审判哪个会先到来?这可能是无数创富者徘徊在法律边缘时的思考,如果违背法律去实现造富梦想,最终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2006年6月,广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乾公司)注册成立,共有26位股东发起,在成立后的一年多发展过程中,先是被南宁市工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之后又有《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国内主流媒体纷纷对该公司进行了宣传报道,一时间使其名声大噪,引无数商家慕名而来加盟合作,截至2007年八月,该公司在全国共招募加盟商2984家。
因涉传销被查封
永乾公司曾经的重庆加盟经销商刘光胜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2007年6月,他将自己的所有积蓄以及向亲戚朋友处借来的共计280余万元交给永乾公司,以签约该公司在重庆的代理业务,正当他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2007年8月27日,该公司被南宁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传销而查封。
据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2009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扣押、冻结广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涉案款物及房产情况的说明”中记录,“扣押永乾公司涉案款共计179546379.89元,扣押永乾公司涉案货物115种,评估价值为近300万元,以及扣押永乾公司十辆汽车及11套房产,共计近2亿元财物。同时该情况说明中还记录,现金款项部分已按照南宁市财政局的要求汇入其指定的账号,由南宁市财政局代为监管。
法院未判公司犯罪
2009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据该判决书显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永乾公司股东)张桂南、谭志欢、孙洪贵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起诉永乾公司而直接起诉公司管理人员构成犯罪,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最终以个人犯罪判处永乾公司李国生、许武焕等十位高管、股东以及两名合作人分别处以十四年至两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对上述被告人处以共计1110万元罚金。
2010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之前的“(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判决作出更正,将原判决关于公安扣押部分涉案财物的内容更正为“十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全部涉案财物及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的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赃款、赃物的上交国库,被告人尚未退缴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永乾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在该案件中,公诉机关未对永乾公司进行起诉,法院也没有判决永乾公司犯罪。
千余人曾申请国家赔偿
由于法院未判永乾公司犯罪,而公司被扣财物又未能归还,永乾公司未受刑罚的股东以及各地经销商共1029人,于2012年9月12日委托其律师王建新向南宁市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同年10月22日,南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向申请人做出了“关于不予受理王礼荣等1029人的国家赔偿申请通知书”,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是: 一是我局只对永乾公司的对公账户及永乾公司以李国生、许武焕等罪犯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实施扣押或冻结。并未对1029名国家赔偿申请人直接进行扣押或冻结资金或账户。 二是法院在判决中只写到“公安机关扣押的全部涉案财物及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的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赃款、赃物的上缴国库”,并未对我局扣押或冻结的涉案款物哪一部分属于赃款、赃物(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那一部分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法作出判定,公安机关对此没有法定的认定权,而且我局对该案款物作出扣押、冻结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我局不应成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再度申请国家赔偿
针对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失败后,广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委托律师于2017年8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10月28日,南宁中院做出了“(2017)桂01法赔3号”判决书,南宁法院认为“根据赔偿请求人起初的赔偿主张本院既不是涉赔(2008)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扣押机关,也未向赔偿请求人做出过送达执行通知书……驳回广西永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永乾公司代理律师黄永福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当年公安机关查扣永乾公司资产时,查封冻结了该公司投资在辽宁朝阳信用社的存款本金950万元,该笔查封款项未在之前的查扣永乾公司资产清单中体现,查封至今,南宁公安每半年派人去办理一次继续查封手续。更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1月南宁法院对李国生等12人在八年前就生效判决进行了强制执行,从之前公安机关查扣押永乾公司资金中扣除了执行款项。同时公安机关还退还了被告人李国生和付连荣的涉案暂扣款1435563.93元,而对查封案外单位永乾公司的暂扣款项,没有予以退还”。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前往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上述单位负责宣传的同志告诉记者,采访需提交书面采访函,随后记者以快递方式提交了书面采访函。
作为处理此事的重要部门——南宁市财政局,其办公室一田姓副主任接待了记者,当记者提出,该局之前“代管”的永乾公司资金现状以及是否上缴国库时,田姓副主任直接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王云志律师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而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若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因此,上述案件中的当事人,应积极通过刑事司法赔偿程序寻求支持,相关办案机关也应主动查清事实,承担相应责任。
在采访函发出后,记者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该工作人员称永乾公司的案子现在广西省高院正在审理。
截止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南宁方面其它部门的任何回复。
(记者郭宁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