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09:12:55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年底,我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当事人张某前来咨询:张某(男)与黄某(女)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份相识,此后,二人打算结婚,张某经媒人先后给黄某彩礼12万元,并于2021年国庆节按照习俗办理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各种琐事发生矛盾,黄某离开张某家中,回其娘家居住,本该马上团圆的日子,至今未归。经媒人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事已至此,张某要求黄某返还索要的彩礼1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办理婚礼就成为了“夫妻”。了解到相关情況后,我主动与黄某取得联系,与同事一起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向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也通过对法律的了解,也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缓和了矛盾,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黄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