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2:31:21来源:法律常识
11月8日,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全国首个“破产人”呼某诞生。深圳单亲妈妈呼某因现有财产无法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破产条例”),呼某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可免去剩余债务。
微博话题截图
消息一出,网友不淡定了,争议声四起,呼某陷入舆论旋涡。
网友评论截图
无独有偶,据悉,杭州24岁女大学生谢某因盲目消费债台高筑,在呼某案例之前不久,通过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破产”后的谢某被免除了16万元债务。
统计显示,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
大家越发担心此举会不会引发欠债者竞相效仿,滋生欠钱恶意不还的人?
受访专家和律师均认为,个人破产条例有严格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完全能够避免恶意逃债的债务人逃避债务,成为老赖。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向未来网记者解释说,个人破产程序启动有门槛。只要各部门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各司其职,严格依法审查破产申请,推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条例不仅不会沦为老赖逃避债务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法律武器。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破产条例传递的总体信号是——个人破产法的目的既要保护好人,也不能便宜“老赖”。
不过,毫无疑问的是,父母破产,家庭经济变拮据,孩子的物质生活条件必然会受到影响。
作为单亲妈妈,呼某也得到了较多的社会关注,不少人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有人担心,父母破产后,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造成不好的影响,以致于连累儿女背上欠债不还的标签。
在徐阳光看来,如果没有破产程序帮债务人走出财务困境,债务人及其家庭可能面临着被债权人催债,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教育都无从保障,甚至沦为社会救助的对象。破产条例给了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不过,鉴于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完全接受,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还要受到消费行为的限制,比如,不能高消费,未经同意不得出境,借款1000元以上或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授信机构声明本人的破产状况等;而且,个人破产信息会在破产登记系统中录入并适当公开,这些都可能对债务人本人及其子女产生经济和精神层面的压力。
“假如没有个人破产条例的路径,没有能力还钱的债务人将终生背负‘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声,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子女的升学就业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军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这个角度看,破产条例对债务人子女未来的长远发展有正向的影响。
家庭经济状况的突变会让孩子感受到生活的不易,举业的风险与坚难。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韩美龄告诉未来网记者,至于孩子的心理健康是否会受影响,与父母对破产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
“未成年孩子的心理接受力比父母更强大。如果父母保持好心态,总结失败的原因,给孩子树立挫折面前不气馁的榜样形象,家庭破产事故等于给孩子上了一堂最好的成长课。”韩美龄如是说。
与对债务人的关注相比,更多人关心的则是,一旦有更多中小经营者申请破产,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尤其是当下大批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的教育培训机构倒闭,受害者家庭面临退费难,引发众多投诉和纠纷。
对此,徐阳光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这类债权确立优先受偿的规则,上述纠纷可能是这类市场主体破产过程中较难处理的问题。破产制度的本质是风险分担制度,尽管债权人的利益很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是,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也可以让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徐阳光解释说,比如,当教培机构出现经营困境但还有一定财产时,第一时间让它进入破产程序,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众多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反而是对债权人的更好保护。
一旦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恶意逃债、转移资产的情形,张继军建议司法机关积极介入,帮受害者追讨债务。
市场发展有波动,各行各业都有可能遭遇困境。
无论是遭遇破产,或因他人破产影响自己的权益,韩美龄建议,家长都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事件的不良影响,降低对孩子心理上的伤害;也不尽力掩饰,让未成年的孩子学会与父母共同担当,避免他们生活在真空里,也是一种养成教育。
作者|未来网记者李盈盈
来源: 未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