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0:21:03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该《意见》第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现实的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很多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问题。《意见》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责任追究的总体原则: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鉴定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引导相关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思想认识,及时对实施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
《意见》中提到的诉讼代理人,是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公民代理人组成,少数律师参与策划虚假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主要体现在以下案件之中: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是最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活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比例最大。其主要原因是前些年国家对民间借贷管理政策比较宽松,允许民间资本在借贷市场中流通,并对民间借贷提供了超过国家法定利率四倍的保护幅度,从而刺激了民间资本大量转化为借贷资本,并催生了高利贷活动。当高利贷经营半合法化的情况出现后,一部分高利贷经营者发明了套路贷活动,致使套路贷活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混乱。特别是法律治理高利贷和套路贷过于软弱,各种违法金融活动大量泛滥的同时,很多套路贷经营者为牟取暴利,不惜用各种非法手段逼债,其中使用最多的手段之一就是虚假诉讼。
在以高利贷和套路贷为载体的虚假诉讼中,确实有少数律师参与。很多高利贷和套路贷的违法经营者,聘请律师从借贷合同的起草、合同的签订、设计银行资金流水方案、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非常规范,如果不进行认真分析,几乎很难发现其中隐藏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有些律师事务所公开授权高利贷、套路贷的经营者打着律师事务所的旗号给借贷人发短信、打电话,进行恶意讨债。当借贷人确实无力还款时,他们则会设计诉讼方案,制造诉讼管辖理由在本地诉讼,代理诉讼,拉拢个别司法人员对其诉讼提供帮助,以实现非法利益。一旦这种虚假诉讼产生,就必然会有高利贷、套路贷经营者和律师及司法人员相互勾结,操作虚假诉讼的活动。
近年来,国内各地均有律师帮助高利贷和套路贷经营者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刑。尽管有些律师抗辩自己没有参加虚假诉讼,只是为高利贷和套路贷经营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其实,很多涉案律师的辩解之所以最终不被法院采信,其主要原因,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对于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是非常清楚的,对所服务的当事人的高利贷、套路贷经营行为中的涉嫌犯罪能够作出正确判断。但是很多律师为了扩展案源,增加收入,对介入虚假诉讼抱有侥幸心理,把自己的智商看得很高,对自己服务的当事人非常信任,最终还是被委托人出卖了。
有人曾经说过:“律师的最大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这句话中就包括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律师与当事人合谋从事了违法活动,一旦法律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时候,当事人不会为律师掩饰的。比如,吉林省有一位律师为当事人刘某代为向法官行贿,这位当事人被逮捕之后,他在监狱里要求立功,并举报自己的代理律师代为向法官行贿的犯罪,导致律师和法官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讯问犯罪法官:“原被告都向你行贿40万元,你为什么退回一方的行贿而只收取一方的行贿呢?”
犯罪法官说了一句非常经典的语言:“我是从律师手里收的钱,和律师打交道可以经常收钱,而且还安全。”
二、以物抵债案件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以物抵债的纠纷,以物抵债的纠纷往往与民间借贷有关。有些律师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往往会设计一些房屋买卖的合同,欺骗债务人签字。然后策划债权人将让与担保的房产变更为债权人的产权。当债务人无法还款的时候,律师就会帮助债权人将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房屋占为己有,致使债务人投告无门。
今日头条上有好多视频报道,一些参加投资、借贷、传销的债务人,在债权人及其律师的帮助下,不辩风险地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当所借之钱无法偿还的时候,债权人就由律师代理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直接执行名为买卖实际借款担保的房子。当那些即将无家可归的老年人面对镜头痛哭不止的时候,人们就可以清楚看到少数律师帮助债权人把让与担保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给债权人的社会危害确实很大。国家立法对这样的律师予以法律严惩是对的,害群之马不清除,损害的是整个律师队伍。
三、帮助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制造虚假债务
某对夫妻正在诉讼离婚,男方向法庭提交一份民事判决证据,证明男方在离婚诉讼前不久因买房子借钱50万元被起诉,法院判决男方偿还债务。因在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是男方因购买家庭住房而借债,所以男方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将该判决书中的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女方看到这份判决书之后感到莫名其妙,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宅时,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无须借贷,女方提供了客观证据证明了当时无须借贷的抗辩理由。女方要求法院对这份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在法院的指导下,对这份判决书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在审理女方提起撤销之诉时,男方聘请的律师也是那份借贷民事判决的男方代理律师。女方怀疑男方是虚假诉讼要求法院审查,此案最终被法院确认为是虚假债务。当法院要追究男方的虚假诉讼罪责时,男方承认这个借贷的虚假诉讼是律师帮助策划的。
四、帮助被执行人制造虚假诉讼事由,阻碍法院的执行。
律师帮助被执行人制造虚假诉讼拖延执行也是常见的现象。笔者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求助律师的情况,这些被执行人聘请律师时的主要诉求是:“希望律师能帮助自己不被法院强制执行。”有些当事人则直接要求律师帮助制作虚假的租赁合同,将被执行的房子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方式或者已经出售给第三方的方式,由虚假的租赁人或买房人申请执行异议。笔者对此类委托业务一律不接受,但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自觉拒绝的。其主要原因是律师也是正常的人,他也有社交圈子,圈子里的人利用友情和金钱请律师帮助制造阻止执行的诉讼理由时,有些律师就会沦陷。
其实,少数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很多,尽管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并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警醒的。2021年,笔者在长春代理一起诉讼案件时,对方的代理律师突然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她的当事人是黑龙江户口,案件应由黑龙江法院管辖。尽管笔者发现涉案的第三人在工商局办理虚假工商注册时使用的身份证是长春市的,但基层法院仍然按照第三人的代理律师的意见,裁定移送哈尔滨法院管辖。笔者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中级法院裁定案件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致使该位律师制造的诉讼混乱得以避免。
其实,对自己当事人有两个不同省份的身份证的情况,代理律师应该警觉。但该代理律师却以各种办法帮助她的当事人,直到她的当事人因为涉嫌与诉讼案件相关的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后,这位律师仍然代理当事人的刑事案件。可见,有的时候,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时,是假装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