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4:51:47来源:法律常识
傅某2020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傅某从事铁路相关工作,经常性在南昌和其他城市之间来回,每次出车工作前,傅某都要向社区矫正机构请假,频繁的请销假给傅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因此,在西湖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巡回检察期间,傅某向本院提出了简化审批请销假程序的申请。
本院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原因进行了核实,并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等参加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
听证会上,与会代表听取了傅某情况介绍,结合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一致认为傅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了监管有关规定,认真服刑,踏实工作,简化请销假审批程序符合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建议批准其申请。
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对傅某因工作原因简化请销假程序的检察意见,并书面发给社区矫正机构。“感谢检察机关,今后我一定认真遵守有关监管规定,认真踏实工作,自觉遵纪守法。”得知申请被批准后,傅某高兴地表示说。
有关法律条文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3、《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规律性、短时间外出至固定的市、县活动的,可以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应当由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和经常性去往的市、县名称、时间、频次、交通路线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
确因正常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派遣等证明材料;确因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日常机构收到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初审同意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表》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批准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每次外出时,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社区矫正日常机构报备后,方可到批准的市、县活动。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批准的活动范围、活动时间和活动频次,每次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向社区矫正日常机构报告外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