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5:15:53来源:法律常识
对刑事案件的死磕派律师,我感觉弊远大于利,最后引起司法机关的反感,看起来是爽了自己,那被告人要因此倒霉了,那就麻烦了。那么刑事案件的死磕派律师,举例其3板斧:
1、对任何刑事案件,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即律师想先把公安、检察院、法院给回避掉,特别是法院。通过管辖权异议,撇开当地的公安局和检察院,名曰为了追求公平公正。任何刑事,先管辖权异议,丝毫不顾及其异议的合理性。最后,毫无疑问被驳回,浪费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没有任何必要地拖延结案时间。结案延后,那被告人在看守所待的时间更长,更难受。
2、对任何刑事案件,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特别好的法律规定,有效规避非法取证的证据在案件中的利用。即采取暴力、变相暴力收集的一切证据,直接就排除,不予采信。目的是保障人权,强调程序和实体都是法律的两大重要部分。但是起码要有个苗头,才能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吧,什么苗头没有,上来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既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诉讼时间。而且有虚晃一枪的嫌疑,让司法机关也很反感。
3、对任何刑事案件,都申请司法工作人员回避
回避,也至少存在利害关系的嫌疑,才能申请。上来就什么也不管,就申请回避,类似于扰局行为。举例,有把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人都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公安对被告人不好,双方有互骂行为……结果不但申请公安集体回避,把检察院、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也给申请回避了,名曰公检法有联系、有利害关系的才能申请回避,但这个利害关系,指的是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
再者,刑事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对其态度一般,甚至态度不好,但只要不是暴力、变相暴力等,都是很正常的,因为这毕竟是对涉嫌犯罪的人。像公安抓人,特别是对涉嫌人身犯罪的人,上来一下,手都能折了,不然怎么抓,你不控制住,可能立马就溜了。
过度乱用程序性事项,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对辩护效果百害而无一利。辩护律师目的是为被告人辩护,保障人权。结果把主要心思,用在这类似3板斧的事,真的能起到好效果吗?南辕北辙,背道而驰,实属不可取而。对被告人、被害人、法治建设来说,也都没有任何好处。
(如有法律问题,请私信我询问,我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