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15:32:4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廖某于2016年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商所出售的小区商品房一套,成为了该小区的一名业主。2019年3月,廖某的家中不慎发生火灾,后廖某信息联系了火警进行救火。然而在消防队来到小区之后,由于该栋楼的消防通道堵塞,拖延了消防队救火的时间,廖某家中的家具和相关设备严重受损,产生了数十万元的财产损失。事后,廖某认为消防队未能及时灭火是由于物业公司为及时清理消防通道所导致,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和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中对于消防通道进行了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防火责任人,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的顺畅同行。故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遂酌定物业公司对廖某的损失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廖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的防火责任,且要保持消防通道的顺畅。然而在廖某家中
发生火灾之后,消防队由于消防通道受阻影响施救,扩大了廖某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故该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廖某所受到的损失具有过错,法院遂酌定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加强对小区安全的规范,消除安全隐患,建设美好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