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20:53:22来源:法律常识
缓刑!本团队又一起成功辩护案件!
我们硬是把检察院明确表明不能判处缓刑的案件——办成了缓刑!事实上证明我们刑事辩护是认真的,即便是法律援助案件也一样用心!
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处以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且同时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主责)两个从重处罚情节,且本人已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认可判处一个月拘役(实刑)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时检察官明确已经是最轻的量刑建议了,因为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在,不可能判处缓刑、罚金也是深圳地区醉驾最低档了不能再降。
后面经过两次开庭开庭审理,案件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经过本律师团队积极争取和耐心沟通并作了大量同类案例检索,提出适用缓刑并降低罚金的辩护意见。最终公诉人当庭同意变更量刑建议为缓刑。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缓刑并降低了罚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惩罚与教育的平衡。
以下是办案历程:
一、接案:团队第一起法律援助案件
团队宫律师执业多年,但之前是不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但今年出于履行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社会责任考虑,参加并入选了深汕合作区法律援助律师库,办理了团队第一起法律援助案件。
7月,接到法援中心通知,担任涉嫌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值班律师,对其认罪认罚进行见证。
到了检察院认罪认罚现场,检察官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当事人称判刑一个月太长、能否半个月、罚金可否再少。检察官现场普法:醉驾的法律规定是判处拘役(而拘役的法定期限为1-6个月),对其判处一个月的量刑建议已是法律规定的最低,不能再低,且由于同时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及“发生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两个从重处罚情节,不能适用缓刑;罚金五千也是深圳地区醉驾案件的对抵档,不能再低。
在向本律师咨询并经本律师确认后,其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并对拘役一个月认罚。
不到两周后,案件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并给出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实刑)。团队收到法援中心通知,担任该当事人指定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开庭当天,本律师团队早上从深圳出发驱车两个半小时赶到法援中心,领取指派公函后然后到法院阅卷(提前预约好了光盘阅卷),然后中午在吃饭地方(附近无适当的吃饭和休息地方,只好在一家麦当劳餐厅)高效阅卷,提取重要案件信息。
下午第一次开庭,发表明确辩护意见:鉴于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家庭贫困、需要独力供养三个子女读书和生活以及赡养父母,且儿子和父亲均系残疾人、父母均系低保户,如判处实刑则无法保住现有保安工作,无法供养全家,希望能对其判处缓刑并降低罚金。
案件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原本很有可能当庭判处实刑,转为简易程序后,一周后将二次开庭审理。
三、遇到障碍和克服障碍
判处缓刑的主要难度在于同时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及“发生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两个从重处罚情节。第一次开庭后本律师团队积极多次与法官及检察官沟通,法官问事故是否处理完毕、能否取得和解协议。
宫律师立即联系当事人,得知已经与保险公司签了协议,但手头未收到和解协议。刚好这家保险公司是宫律师做律师前任职过的公司的广西分公司,于是宫律师通过前同事关系找到广西分公司对接人,多番联系才在开庭前一天收到邮寄来的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刚盖完章就第一时间寄过来)。
四、取得期待结果
最终,二次开庭很顺利,庭前本团队就邮寄了辩护人判缓刑并降低罚金的书面辩护意见以及相关案例判决书,并当庭提交核验了被告人与对方车辆司机及保险公司的«和解协议书»。由于庭前沟通工作到位,公诉人态度逐渐软化,当庭同意变更量刑建议为缓刑。
最终,被告人终于被宣告适用缓刑且罚金由五千降为三千。
案件无小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行业的至高职业法则。非要说区别,只是办案的过程是否穷尽所有力量和方法争取结果最有利而已。特别是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生命和自由,更是如此。
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承办律师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公舆委秘书长,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