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9 22:35:37来源:法律常识
打官司说难也难,说易也易,难就难在不懂,打官司对一个普通人来说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一辈子可能也打不上几个官司,所以平时不可能花时间去研究这些,所以隔行如隔山,所谓难者不会、会者不难,如果你认真看看陈律师教你打官司的系列文章,可能就不会那么难了。
系列一中已经说了,打官司的一个首要问题是,先搞明白要告谁,到哪去告的问题,法律规定起诉状中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明确的被告不等于正确的被告,实践中因为被告选择不正确而导致败诉或无法执行的例子比比皆是;而到哪去告主要是诉讼管辖的问题,管辖的选择也将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和执行,其重要程度也不可小看。
一、打官司如何选定正确的被告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因为被告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也有很多案件因为起诉的被告数量过多,使得办案效率很低,还有的案件由于未起诉关键被告,致使后续不能顺利执行……因此,想要打赢官司必须要选择正确的被告,今天陈律师首先教给大家怎样选择正确的被告。
(一)基于案件整体充分认识被告
一个官司基本要经历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在立案阶段被告是被诉对象,在审判阶段被告是责任承担者,在执行阶段被告则是义务履行者,所以在起诉和确定被告时要进行综合考量,尽量保障立案、审判和执行整体过程的顺利、高效,又能合理有效地控制各个方面的成本、风险和利益。具体而言,要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和请求选择合适的被告,比如为了引发重视加快问题解决、为了分责而降低执行风险、为了降低诉讼成本等目的在考虑被告选择时侧重点是不同的。因此,原告要做到基于案件整体充分认识被告,如若自身缺乏能力则应求助于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尽量规避选择被告不当引发的后果。
(二)根据法律和事实合理选择被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据此可知,要正确地选择被告有两个依据,一个是法律规定,一个是约定(即法律事实),而陈律师根据实践经验发现,先根据法律事实来选择被告,再根据法律规定来选择被告,两者相结合便能找到足够多的被告,这样原告能有更大的选择范围,胜诉的可能性也更大,同时责任承担主体也会更多一些,能够促使后续更加高效地执行。
(三)合理取舍留存合适的被告
被告并非越多越好,在选择了一定范围的被告后,需要从中选取能解决问题的被告,这样才能加快诉讼进程,用最短的时间实现胜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并实现正义。在众多的被告中,有一些对象即便列为被告、即便原告在庭审中胜诉了也难以真正保障权利的实现,这类对象有“执行不能”的破产者,“无力偿还”的负债者,“不知所踪”的逃遁者,等等。而有的案件中,被告不但明确而且有充分的实力来满足原告的需求,这时又何必费力不讨好地去额外增加其他不能真正实现权利救济的所谓被告呢?
二、打官司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所谓管辖,是指哪个法院有权受理案件,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管辖是先行确定的事项之一。只有在管辖法院确定之后,诉讼才能顺利推进。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级别管辖主要是法院之间谁有权受理案件的问题,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级别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
a、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b、中院只审理三类案件,即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只有两类,即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案件归属不同法院管辖,当事人需要为之付出的时间成本、沟通成本、诉讼成本甚至审判结果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原告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
案例分析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为1.3亿元。后来A公司向某地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其B公司的转让协议有效,判令被告将3处不动产50%的物权过户到其名下,B公司偿还3处不动产50%的租金、利息及承担其它损失等共计1.2亿元。B公司反诉请求解除该转让协议。
诉讼中,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多次修改起诉状、增加赔偿间接损失4.2亿元等请求,将标的金额提高至5亿多元。某地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该省高院管辖。
该省高院审理发现,A公司认为某地中院办案法官明显偏袒对方,为了规避级别管辖,虚增诉讼标的额,有违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且该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未达到本院级别管辖标准,所以一并驳回了起诉与反诉。
A公司后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本案标的额已超过中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予以调整。最高院认为,本案审理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虚构诉讼标的额以达到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某地中院仅以原告请求数额超过其级别管辖范围为由,将案件移送某省高院管辖,依据不足。某省高院裁定驳回起诉有误。最高院裁定撤销两级法院的裁定,指令某地中院审理。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外,还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等“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其地域管辖的规定各有不同,受篇幅限制在此不详细列举,有疑问可于与陈律师交流探讨。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