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7:27:43来源:法律常识
20XX年9月,被害人宋某因债务纠纷与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某公司茶室内发生争执,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将被害人宋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宋某外伤所致胸椎2、3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多处体表挫伤,左上第四牙齿3度松动均为轻微伤。
本案中指控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的证据无法达到唯一、排他、确信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指控嫌疑人王某某在某公司茶室内对被害人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事实不清、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且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公诉机关综合本案事实认定、证据证明标准对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证实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的证据无法达到唯一、排他、确信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被害人宋某伤情成因事实不清。
2、被害人宋某伤情原因存在合理怀疑。
3、本案犯罪事实依托于大量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致处,稳定性差、可信度低。
第二、指控嫌疑人王某某在某公司茶室内对被害人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导致其轻伤二级事实不清,在案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三、从有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分析,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嫌疑人王某某与他人在无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宋某的伤害行为。
1、从时间先后顺序分析。
2、从嫌疑人王某某起到作用分析。
3、从殴打部位分析。
第四、在案证据未能证实嫌疑人王某某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在仅有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一般通过客观行为进行反映。辩护人认为,首先,嫌疑人王某某自己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次,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首先,王某某自己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1、王某某不存在无事生非故意挑衅行为。
2、王某某行为相对克制,不持放任、故意的主观态度。
3、在他人殴打被害人宋某时,王某某实施了阻拦行为。
其次,王某某不具备伙同他人实施伤害的共犯故意。
1、王某某与其他嫌疑人不存在事先预谋。
2、王某某与其他嫌疑人不具有事中共犯故意。
3、王某某不会实施对自己不利的行为符合一般常识。
第五、本案中被害人宋某存在一定过错。
1、被害人宋某拖欠嫌疑人王某某债务在先。
2、被害人宋某在案发现场有挑衅行为,王某某有财产自卫与人身自卫的权利。
3、被害人宋某存在利用伤情实施敲诈勒索的嫌疑。
指控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实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宋某伤情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经过提交法律意见,在此基础上嫌疑人王某某等人自愿与被害人宋某达成了赔偿谅解,公诉机关最终做出对王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张圆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天津市十佳青年律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义兴里小学法治副校长,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天津市律协国际投资及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达数百起。目前,张圆圆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传统犯罪领域研究,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部分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部分案件在审判阶段获得裁定撤回起诉的结果,缓刑、轻判案件达数十起,当事人满意度较高。其中办案效果较好案件如下:
一、无罪案件
1、李某某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经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李某某无罪释放;
2、王某某被控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5500余万元,全程无罪辩护,一审宣判前检察院撤诉,王某某被羁押一年半后无罪释放;
3、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法定量刑六年以上,经无罪辩护,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赵某某得以释放;
5、王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提出无罪意见,公安机关撤案;
6、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出无罪意见,历时一年半,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二、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案件
1、姚某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甘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缓刑;
3、公安部督办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程某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假疫苗),涉案金额76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经辩护庭后立即对程某变更强制措施,法院判处缓刑;
4、王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谢某某被控抢劫罪,致一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公民山某被控走私毒品罪,经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7、李某某被控聚众斗殴罪,检察院量刑有期徒刑一年,经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8、穆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经罪轻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9、孙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0、王某某被控寻衅滋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1、吴某被控危险驾驶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2、左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13、刘某被控故意伤害罪,经辩护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