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09:25:23来源:法律常识
看过我以前文章的朋友一定知道,如果咱们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征收方的违法拆迁后,我一定建议咱们被征收人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实践中,除了行政诉讼外,咱们被征收人还有一种能够救济的途径,那就是行政复议。那么为什么我推荐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行政复议呢?虽然两者都是所谓的民告官,但其本质还是有区别的,下面我就针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问题为大家一一进行讲解。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的模式。
其实,除了上述条款所确定的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型、复议前置型两种基本类型以外,根据我国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还存在终局性选择型、复议终局型迳行起诉型三种例外情形①。(1)终局性选择型。这种模式意指相对人对其行政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旦相对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性裁决,对行政复议定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14条均属于终局性选择型的规定。(2) 行政复议终局型。这种模式意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是司法裁决权。一般情况下,当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仍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具有最高的救济效力,一旦行政诉讼作出裁决,行政相对人就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6 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从行使救济权利的时效看。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时效显然要比行政复议的时效更长,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有更长的时间来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行政相对人正常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行政诉讼作为最终的救济方式,在时间上更能较充裕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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