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2:16:34来源:法律常识
文/陈亮
200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委托新华社公开通报了一批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案件。通报称,截至当时,各地共查处换届期间的违规违纪案件121起,处理有关责任人192人,对613人的违规任用决定予以纠正。其中位列典型案件第一位的,即长春市委专职副书记田某忠的“卖官案”。
一个农村青年,33岁任县委副书记,39岁任县委书记,43岁任省会城市副市长,几年后转任副书记。田某忠原本仕途坦荡,可是,58岁那年,他因贪污2261万余元、卖官受贿139万余元、行贿1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
1950年,田某忠出生于长春近郊双阳县一个农民家庭,1971年参加工作后,很快就入了党。在人民公社任职期间,田某忠保持了农民本色,经常在田间地头和农民一起劳动。1983年,年轻的田某忠走上县委副书记岗位。即使当上了县官,田某忠依然骑着自行车上下班,吃苦耐劳。
其后,田某忠又到德惠县任副书记。因他在指挥全县抗洪抢险工作中组织有力,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称号。1989年,39岁的田某忠担任农安县委书记。许多人都向田某忠投以羡慕的目光,一位老干部说:“不到40岁就当上县委书记,此人前途无量啊!”田某忠案发后,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早期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得到一致的评价是:田某忠党性观念较强,对自己严格要求,从来不愿意收人家的东西,基本上做到了廉洁自律。
据田某忠身边的同事和下属介绍,田某忠修养很好,论做官,有官样但没官架子;论做人,“正经”得有些“过”,烟酒不碰,唱歌、跳舞、打麻将一样也不会,看不出有什么“社交圈”,没有“政敌”也没有“亲信”。总之,“出事儿”前的田某忠,给人的印象就是没有明显的“毛病”,以致不少人得知他被“双规”后还担心纪委是不是搞错了……
自2006年8月田某忠被“双规”后,局外人很难了解田的涉案情况。直至2007年初,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就全国各地查处的换届期间发生的121起违规违纪案件发出通报后,众人才知道田某忠的罪行之一是卖官,而且十分严重。
2007年1月,中组部通报一批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案件,田某忠名列榜首。据通报,2006年6月份,长春市县级党委换届期间,时任长春市委副书记的田某忠利用分管干部工作之便,收受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长张某等8名领导干部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元、美元8万元。田某忠被依法逮捕后,买官者张某等8人也被免职。
通报中提到的田某忠卖官案,让很多人惊讶不已,田某忠因此被人称为“卖官书记”。田某忠卖官案发后,长春市委一名工作人员说:“送钱给田某忠就能够得到提拔的事情终于被证实了。以前只是听说过,某人送多少钱后被提拔了,果然是这么回事。”
据履历显示,最初田某忠是长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后来调任市委副书记,他先是管农业,后来管经济,代管人事干部总共才3个月。“他收钱集中在一个月,代管干部这么短时间,就收这么多钱,太让人意外了。”这不仅让长春市委的多位工作人员感到震惊,也让办案人员大跌眼镜。
但田某忠卖官案的案情远比中组部的通报严重得多。后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田某忠“买官”的官员共有11人,有的人还多次行贿。这11名买官人均为当地各级官员,其中有5名来自田某忠曾任县委书记的长春市农安县。农安县原副县长曲某为谋求常务副县长职务,向田某忠行贿10万元;农安县委原委员刘某为谋求县级领导职务,向田某忠行贿10万元;农安县原副县长于某为谋求县委副书记职务,先后两次向田某忠行贿10万元;农安县农安镇党委原书记吴某为谋求县级领导职务,向田某忠行贿美元1万元;农安县委原副书记蒋某为谋求县长职务,向田某忠行贿2万元。
此外,长春市各城区中,涉及“买官劣迹”的有:长春市某区教育局原局长张某,为谋求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向田某忠行贿美元5万元;长春市某区原副区长蒋某,为谋求常务副区长职务,向田某忠行贿美元2万元;长春市宽城区妇联原主席张某为谋求区级领导职务,通过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阚某向田某忠行贿5万元。相继被查处的买官者还有九台市计经委原主任杨某和德惠市原市长李某,为升迁和留任分别向田某忠行贿10万元和4万元。另,2004年8月,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原局长郝某(另案处理),为感谢田某忠在工作中的关照,向其行贿一套住房。
田某忠卖官案发后,长春市委许多知晓案情的人都感到十分诧异,那些买官的官员给田某忠送钱,大多是在其办公室明目张胆地进行。田某忠对卖官行为乐此不疲,不管多少一概笑纳。吉林省纪委一位官员透露:“当时长春市委共有一正四副5位书记,上级要求换届为‘一正两副’。1950年出生的田某忠是其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觉得留在副书记岗位上的可能性很小。在退休前捞一把的心理作祟下,他抓住最后的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地进行权钱交易。”与田某忠工作有交集的同事惊呼:“田某忠原来是个典型的两面派,说一套做一套!”
在田某忠的腐败路上,除了卖官受贿,他运作“海伯尔”项目所拿到的赃款更是触目惊心!
1998年7月,长春市政府决定引进古巴新技术——液态干扰素和丙肝疫苗技术,并输出长春的玉米种植技术。为此,长春市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当时主管农业的副市长田某忠任组长。2001年3月,古巴方面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项目名称为“海伯尔”,古巴方面以技术参股,占30%的股份,长春生物制品所出资金,占70%的股份。由于“海伯尔”项目属于高新技术,项目需要的启动资金数目不小,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显然出不起这个钱。为此,时任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的王某赋找到田某忠说:“这个项目的启动资金最少需要2000万元,我们现在哪儿出得起啊?”
当时,长春市对招商引资来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落地都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不但有政府配套资金扶持,还可以申请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基金,再不够还可以由政府出面协调向当地银行低息贷款。然而,田某忠不动声色。他发现自己敛财的机会来了。
不久,一家叫吉林省宝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邑公司”)的企业悄然成立了。这家公司成立的目的是购买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在“海伯尔”项目中65%的股权。田某忠将宝邑公司介绍给王某赋:“宝邑公司很有投资实力,如果同意其加盟海伯尔项目,启动资金不是问题。”
在取得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同意合作的承诺后,田某忠又找到了九台市政府一位主要领导,他向这位领导宣称宝邑公司有海外关系,很有经济实力,并暗示该领导“争取土地零地价出让”。果然,在该主要领导的“支持”下,宝邑公司无偿征得九台市西营城镇32.9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
2003年12月8日,长春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伯尔公司”)注册成立。宝邑公司占65%的股份,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占5%的股份,古巴方面占30%的股份。正如田某忠事先所说的那样,和宝邑公司合作后,海伯尔公司不但在长春市商业银行获得贷款6000万元,而且该公司还申请到了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基金1000万元及政府配套资金20万元。至此,项目启动资金问题顺利解决。
然而,田某忠案发后,据吉林市检察机关起诉书,所谓的宝邑公司原来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一分钱的资产。该公司用来投资海伯尔公司的资产中,50%的无形资产投入是其名下18.5万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的价值,15%的货币资金是田某忠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借来的500万元,公司成立后这部分资金即被抽走。
实际上,这个公司的掌控人是田某忠的亲戚王某平,幕后真正的老板就是田某忠。2005年8月,田某忠决定转让宝邑公司在海伯尔公司的股份套利。他通过王某赋联系到江苏的一个房地产商贺某,贺某以52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宝邑公司所掌控的65%的股权。在拿到宝邑公司65%的股权转让金后,田某忠作了如下分配:儿子田某黎分得400万元、王某赋分得100万元、为女婿王某远的公司垫付484.9万元,剩下的归田某忠所有。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认定,田某忠感谢王某赋的100万元为行贿行为。田某忠侵吞的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的变现。因此,其贪污的国家财产应当为2261万余元。其中32.9万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1018万余元,九台市政府拨付办理占地各项手续费用为832万余元,九台市政府拨付各项补偿、安置、搬迁等费用411万元。
从犯罪事实看,田某忠的“蜕变”发生在2000年之后。据田某忠交代,看到有的人房子越来越大、钱越来越多、车越来越好,自己突然感到这么多年白干了、白混了、白活了,心理上十分不平衡,但工资就那么多、待遇就那么高,要想补偿这大半辈子的损失只能自己伸手捞……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田某忠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6年8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指定管辖,该案于2007年9月交由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08年1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案发后,田某忠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被扣缴。
2008年7月10日,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的落下,法院对长春市委原副书记、副市长田某忠作出一审判决。这个曾经长期在长春市担任领导职务的风云人物,如今却身陷囹圄。因触犯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三项罪名,田某忠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8岁的他,是吉林省第一个涉案入狱的正厅以上级别的干部。
回到看守所,田某忠喃喃自语:“没意思,没意思,悔不当初啊……”上诉期很快过去了,田某忠没有上诉,一审判决自动生效。田某忠也许已经“看破红尘”、万念俱空,不知他到现在是否已经明白,聪明足以欺人但不能欺天,狡猾可以骗人一时但不能得逞一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田某忠之子田某黎,其父本想让其在仕途上发展,但他不成器,田某忠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勉强将其安排到某乡镇任党委书记。不料田某黎不仅生活腐化长期包养情妇,而且非法持有枪支多达5支,最终被法院以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田某忠的弟弟田某爽原是双阳区粮食局长,他依靠哥哥的势力,有样学样,最后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田某忠的亲戚王某平,本来想靠着姐夫发财,结果事与愿违,法院以其犯有隐瞒非法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针对田某忠严重违法乱纪案,吉林省委原书记王儒林这样评价:“无论在党内还是在社会上都造成很坏影响。作为一个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市级领导干部,长期不注重学习,不注意世界观改造,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最终身陷囹圄。田某忠卖官案令人触目惊心!”
办案检察官指出,“买官卖官”现象使党的干部选拔路线走样变形,为腐败分子混入干部队伍打开方便之门。那些花钱“买官”的人,念的是一本万利的权钱交易“生意”经,一旦占据官位,总要变本加厉地把“投资”捞回来。
在“买官卖官”之风盛行的地方,投机钻营之辈能轻易得势,真正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人却得不到重用,由此带来的是一股颓靡败坏的恶劣政风,是干部与群众的离心离德,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党的执政地位受到极大威胁。“卖官”出卖的是道德良心,践踏的是党纪国法,毒化的是党风政风,丧失的是人民信任,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为此,要进一步严肃换届纪律,强化各项监督,严防和杜绝“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此案对人民的警示是:不要被田某忠之类表面低调、平和的所谓“忠厚”之人所迷惑,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清其人的本质。
(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