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5:34:52来源:法律常识
去年11月份,我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接待了一起重婚案的当事人,该当事人是被告人,被“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构成重婚罪,从接到案件一直到今年7月份一审法院无罪判决下来,本案前后历时9个月。在判决下来前几天,我和同事闲聊说,这个案件有很大可能性被判决无罪,我作为律师的第一份无罪判决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最终判决下来后,令人振奋和欣慰,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在这里我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无罪判决这么罕见。我国无罪判决率大概是万分之五左右(2018年数据,现在更低),这意味着一万个刑事判决中,只有大概5个人被判决无罪,大部分刑事律师可能做了一辈子刑事案件也拿不到一份无罪判决书!接下来我来陈述一下这个案件的整个辛苦历程。
接到案件后,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当事人简单告知了案件情况,当事人说自己和“前妻”是在1993年结婚的,由于当时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当时两人没有领结婚证,后来生了一个孩子,在2009年的时候,双方矛盾激化,不可调和,于是两人到法院离婚,法院立案庭说,你们俩都没领结婚证,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怎么离婚啊?想离婚必须先去补一张结婚证。于是,我的当事人就和“前妻”私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认为这样双方婚姻关系就解除了。过了没多久,就和现任老婆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孩子。但在去年,我的当事人“前妻”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在这里解释一下:我国在1994年2月1日才出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以之前没有登记领证一说。因此国家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法院认定事实婚姻后,判决双方离婚!这也就意味着我的当事人和“前妻”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到今年才终结。在前几天我的当事人接到法院电话,要求他去开庭,他的“前妻”起诉他构成重婚罪,要承担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通过询问得知,他当时并没有去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请记住这是本案的关键突破点!当事人“前妻”向法院提交了两份重要证据,对我方当事人极其不利,第一份证据,在民政部分复印的《婚姻申请登记表》,第二份证据是2020年法院离婚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决我方当事人与“前妻”离婚)。通过分析,我认为本案很有研究价值,可以将其未去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也未领取过婚姻登记为由,否认前面婚姻的效力。我通过与当事人核对证据,确认了《婚姻申请登记表》上签字栏不是本人签字,明显系他人代签,而且名字中有一个字是错误的,出生日期也与本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不符。据此,我给当事人制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这也是我作为法援律师的第一次,因为前面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全部是认罪认罚案件,几乎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像本案一样,直接确定无罪辩护策略的案件实属第一例!
案件开庭后,我主要在庭审中确认了两个事实,第一,双方均未到登记机构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申请登记表》系他人代办。第二,双方均没有拿到结婚证。辩护意见如下:
开过庭后,法官比较趋向于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庭后和我联系,并表达了自己判决无罪的两大障碍,第一,婚姻登记确实有文号,不是假的。登记程序上的瑕疵,能不能直接导致婚姻无效?法官希望我能去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第二,有一份具有既判力的离婚判决!这份生效判决如果不被撤销或改判,那么其婚姻效力通过法院判决予以了确认,也很难判决无罪。
针对上述两大障碍,我开始走上了艰难的为当事人维权之路。首先,我向民政局联系,要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答复说,撤销婚姻已经不是其职权范围,明确拒绝对该婚姻登记撤销。没有办法,我只有去起诉民政局,要求民政局该撤销婚姻登记。但是,遇到了一个头疼问题:过了起诉时效。法院立案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我不予受理。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行政行为是1996年作出的,远远超过了最长时效5年。没办法,只有“曲线救国”,我向民政局邮寄了一份书面的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书,想着民政局无论是否答复,我都可以就其答复或者不答复这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可以绕开五年起诉时效的限制。后来证明这个小聪明虽然可以实现立案的目的,但是无法达到胜诉的结果,最终经过行政庭的审判还是以起诉时限已经超过为由,驳回了起诉。
但是,为了无罪的目标,我不能放弃任何一种可能性,哪怕希望只要万分之一。于是,我向法院提起了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我心里明白本案情形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但是还是要去争取一下。果不其然,立案庭不给立案,没办法,找庭长沟通,让刑事法官也与立案庭庭长沟通,最终都没有效果。还是立不上案,退而求其次,我们要求立案庭提供不予受理通知书。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上诉至中院,依然未被支持。
至此,否认婚姻效力这条路未见成效,走不通。
再说第二大障碍,生效的离婚判决。我的思路是申请再审,可是当时判决离婚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没请律师),上诉期已经过了。现在由于未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早就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的时效,于是我转向检察院申诉,但是未经再审,直接向检察院申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至此,我已经穷尽了所有可能的路径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此过程中,我每一步都和刑庭法官保持着沟通,告知她我每一步的过程和结果。
法官就本案多次上审委会讨论,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判决当事人无罪!
有人问我,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你有必要这么认真么?随便做做就行了。我完全不能认同。这在我来说只是一个承办案件,拿着很低的补贴,但是对于当事人确实关乎其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我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倾尽全力,穷尽一切可能性去争取,结果一定不会辜负前面所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