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6:47:25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交上培训费商家却跑路了,购买的商品过期变质了,大商家搞“双标”对待消费者,买的新车却有别人的过户记录,遇到这些问题消费者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22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消费服务纠纷,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在线接听市民的电话,针对市民遇到的问题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上午9点刚过,两部热线电话就响了起来。“我在4S店买了一辆新车,后来偶然间发现这辆车在我之前曾经有过过户记录,我花了新车的钱买了一辆二手车,去商家找,商家只是在敷衍我不想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麻烦律师给我支支招。”接到市民李女士的来电后,杨帆律师又询问了一些细节问题,随后,给出了答复。
“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车辆确为“二手车”,那该4S店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使您陷入错误认识而以新车的价格购买车辆,该行为已经涉嫌消费欺诈。”杨帆律师表示,“如果4S店只是一味地敷衍,不想解决问题,那么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4S店退还车款并支付车价三倍的赔偿金。”
杨帆律师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在购车过程中遇到此类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向经营者主张购买汽车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随后,李女士表示,将会听取杨帆律师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久后,市民王阿姨打来咨询电话。“去年底我在一个艺术收藏馆买了两套收藏版的人民币,花了3000元,当时我怕拿回家孩子们责怪我,加上对方说放在他们那如果升值了就帮我卖掉赚钱,我就轻信了他们把买的那两套人民币放在了那里。”王阿姨没想到的是,最近那个艺术收藏馆关门了,工作人员也联系不到了,王阿姨去派出所报案了,警察已经介入,但还未破案。
听了王阿姨的来电后,许青萍律师对王阿姨进行了安慰,“这明显的是套路老年人,在此我也提醒老年人,切莫因为一些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上当受骗,遇到自己拿不准的事情,一定要跟家里人商量,避免上当受骗。”
根据当天上午的律师接线情况,记者也对一些典型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读者避免踩坑,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可以有应对之策。
问题1.买房后质量问题频发,消费者该怎么维权?
宋先生前几年买了个房子,存在漏雨、渗水等质量有问题,前期经过一个诉讼,法院判建筑单位给他赔付了2万元钱,现在这个房子又出现另外的问题,宋先生询问自己该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最好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房屋质量问题。宋先生首先要做好取证工作,通过多方位的图片和视频的形式记录房屋质量存在哪些问题,比如掉瓦的程度,掉墙皮的程度等,能够反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问题2.交了培训费公司跑路了
孙女士来电称,自己2021年在青岛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报考了一个专业的考试培训,培训费用11000元,但到现在为止没有拿到证书,当时负责的老师微信现在也不回电话也停机了,整个公司也联系不到人了,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首先消费者应该向这个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机关去投诉,询问有没有这个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是主要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同时寻求监管机关的协调解决。然后再去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判断这种行为是不是已经构成了诈骗。最后可以利用从监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掌握的公司的信息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维权之前,还是要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一些证据凭证,比如当时签的合同转款的记录,以及转款之后开的发票或者是收据等等。消费者在接受预付费服务的时候,一定要全方面的去了解服务提供商的实力,尽量去选择一些大品牌的、知名度高的、社会度社会认可度高的服务机构。
问题3.店大欺客搞“双标”消费者如何维权?
杨先生反映,其通过手机APP购买某知名品牌家居服一件,因尺码不合适,在收货当天联系客服,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退货退款。但客服以“不支持买家主观原因的退换货,此商品为内衣类商品,非质量问题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货退款。但该商品在“京东”平台官方旗舰店和“天猫”平台官方旗舰店中销售的同类商品均明确注明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且根据商品的一般分类标准,“家居服”并不属于男士内衣类,杨先生询问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该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商家在不同销售渠道中对消费者采取“双重标准”的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与店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问题4.交上2万元培训费发现竟是“忽悠”
刘女士来电表示,她看到某早教中心在朋友圈宣传,通过脑波测试,对婴幼儿的发育进行专业测评,通过“全脑开发”提升孩子“超能力”。随后刘女士为其孩子在该早教中心购买早教课程并支付2万元整。在接受两次培训课后刘女士发现,该早教中心实际课程服务与其宣传课程服务的不符。刘女士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但该早教中心拒不同意。
律师说法:培训机构通过曲解“脑波测试”,营造现场气氛,以此吸引家长报名。很多家长都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思想,轻易陷入骗局。遇到此类培训班,应避免上当受骗,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已经进入此骗局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寻求律师帮助,根据具体案件性质向行政监管机关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问题5:二手车退了,车行迟迟不过户怎么办?
市民孙女士打电话反映,自己在某二手车平台上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开回后车频频出问题,已经无法正常使用。孙女士通过司法程序,将二手车退还给平台,平台也将孙女士的购车款全部退还,并将车拖走。过后孙女士多次与平台交涉,希望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可平台一直没有办理。孙女士担心车在自己名下,一旦出事,自己会有连带责任,问律师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所有人将车辆交给买受人之日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车辆的责任认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法院已经判定,支持孙女士将车退回,且车也已经退还给平台,说明孙女士与平台之间已经完成交易了。而且车辆也实际已经掌控在平台手里,即使孙女士没有过户,该车以后出现问题也应由平台负责。
问题6:超市买到霉变食品,应该索赔多少钱?
市民张女士在某超市买了一些食品,回家后发现其中有霉变的食品。张女士将霉变的食品拍了照片,并留有超市的购物小票。第二天张女士到超市协商赔偿事宜,超市答应赔偿张女士300元,可张女士认为赔偿金额太低,没有同意。她打来电话询问律师,这种情况超市应该赔偿自己多少?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用霉变食品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某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发霉食品还在销售,显然未尽到该义务。张女士手中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霉变食品是从该超市买到,那么超市至少要陪1000元。
相关判例
判例一:做艾灸理疗服务被烫伤,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件事实:2020年,王女士在青岛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处做艾灸理疗服务,因青岛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且未对王女士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王女士造成人身伤害。经青岛市市立医院初步诊断,王女士腹部三度烫伤(1%)。烫伤,按严重程度分为三度,其中二度又分为浅二度和深二度。一般一度和浅二度烫伤一般不会留什么大的后遗症,深二度和三度烫伤会留下比较大的后遗症,一般都会留下疤痕,并且如果烧伤面积相对较大,会留下较大的伤残,日后可能需要做皮肤移植。
判决结果:商家退还服务费、赔偿范女士人身损害费用共计35000元。
律师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判例二:购房者因质量问题拒收房屋,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案件事实:市民于女士与某著名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合同一份,约定交房日期,在于女士准备办理交接手续前查验房屋时,发现涉案商品房屋面、墙面、地面渗漏、开裂,墙面全部已经发霉长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办理交接手续,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该置业公司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置业公司主张,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于女士提供的漏雨、发霉等证据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出卖人无须就此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于女士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格式合同,该补充协议字体小且行间距密集,且签订合同时未重点提示,该补充协议的条款皆是免除或者减轻置业公司责任的约定,补充条款第十一条应为无效条款。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该条款应为无效。
判决结果:置业公司应支付于女士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律师分析:
本案置业公司以格式条款方式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因漏雨、发霉等原因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出卖人无须就此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置业公司不能证明与于女士订立补充协议时应尽的提示或说明义务,而导致该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律师感悟:
许青萍律师:通过“问法热线”消费者来电咨询的内容,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及使用服务时应当注意,无论是网购还是实体店购物消费,都应当保留好与消费有关的凭证,如购物小票、问题商品的照片、网购聊天记录截图等等,一旦出现纠纷能够有理有据的行使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依法求偿权等,当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及方式解决:与经营者和解;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控告投诉;根据约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中能够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提高法律意识,通过这个栏目能够在消费中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杨帆律师:有幸能参与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消费纠纷”栏目。消费纠纷现在来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纠纷,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当我们的权益受到商家的侵害,消费者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从业以来,我一直在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工作,也办理过很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子,结合今天接听市民来电反映比较多的一些消费侵权案例,从我个人角度,为广大的消费者支支招:一、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在遇到消费侵权纠纷的时候,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要有证据意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记得留存与消费相关的凭证;三、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四、在发生争议时,应选择合法有效的途径去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主要有下列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是社会各界共同的心愿和责任,需要我们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