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0 16:48:30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月15日下午3点,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开展2022年第二次集体学习。本次学习的主题为“工程价款中社保费归属问题探讨”,由团队律师赵宇博主讲,团队其他成员参加。
社保费属于建设工程费用中规费的一种,是不可竞争性费用,法律对其归属问题至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一些法院认为应当归属于施工企业,另一些法院却认为应当归属于实际施工人。就社保费到底应该归属于哪个主体的问题,赵律师结合各个法院的实际判例和实践中的争议与大家进行了深入研讨。
社保费的缴纳方式在2016年发生了改变。在2016年以前,建设工程的发包人需要将社保费用上交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账户,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配。但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文件的要求,从2016年9月7日起,凡已招标但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也未向当地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相应费用的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建设劳保费计价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对于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的项目,尚未缴纳的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方。所以,一些观点认为社保费应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款中应当包含社保费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些观点认为与建设单位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的施工企业是缴纳主体,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不具备缴纳资格。社保费包括承包人应当承担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设立的目的是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待劳动员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时,将这些资金又流转至企业员工的账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形成资金的循环。倘若将社保费判决归属于实际施工人,这些社会保障费的性质便发生了实质变更,从对员工权益的保障转化为了实际施工人个人的利润。
团队成员就以上观点结合自身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也分别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与理由,在讨论过程中大家对工程价款中社保费归属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知。
刘伟主任对赵律师为本次业务学习所作出的努力予以充分肯定,表示青年律师要抓住每一次能展示和锻炼自己的机会,在与大家交流分享的同时也是对理论知识深层次的学习,本次的交流可以就相关概念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进一步的展开,深入研究。
大家对赵律师的演讲表现进行点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对赵律师所讲的“工程价款中社保费归属问题”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交流互动,表示这样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的业务学习十分必要,最后,刘伟主任勉励团队成员要多进行交流学习,夯实专业知识基础,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