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0:55:2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劳动者的学历信息虚假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614号民事判决书对此问题作出了解释,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3月20日,某学校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17年3月20日生效,试用期至2017年5月19日止,合同于2019年3月20日终止,岗位为移动软件部门讲师。
该合同第25条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对未取得本科学历的三十五岁以下员工,甲方
要求其在两年内达到本科学历。如未达到甲方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同日,黄某在员工信息表中填写的学历为“某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学士学位”,但其并无本科学历。此后,黄某在该学校任教。
2019年4月15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合同2021年3月20日终止。
黄某2019年3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由某学校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陆续支付。2019年9月21日起黄某未到该学校工资。2019年10月10日,黄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与该学习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黄某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如下:确认该学校和黄某与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学校支付其2019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的工资10000元;该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
该仲裁委裁决:确认该学校和黄某与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学校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236元;驳回黄某的其他申请请求。该学校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该学校认可,如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应为40236元。
黄某入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如存在,是否导致该学校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黄某未能提供其系某大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证据,黄某入职时在员工信息登记表中填写其毕业于某大学、获得学士学位,违反了诚信原则;但现无证据表明该学校对于入职有明确学历要求,且根据劳动合同第25条规定,对于两年内未取得本科学历的员工,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合同无效,故难以认定该学校受欺诈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学校并未对黄某的工作提出异议,且劳动合同期满,该学校与黄某续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对黄某工作能力的认可。
综上,该学校要求确认其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要求黄某返还或赔偿款项,未经仲裁前置,法院不予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学校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黄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对于劳动仲裁委认定的劳动关系期间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驳回该学校的诉讼请求;确认该学校和黄某与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236元。该学校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基本一致。该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招聘黄某时将本科学历作为三十五岁以下员工的明确录用条件,且该学校从未核实过黄某的学历问题,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和黄某续订劳动合同,可视为对黄某工作能力的认可。
本案的劳动者虽然隐瞒了真实学历,违反了诚信原则,但不能认定其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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