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0:56:14来源:法律常识
一般来说,在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且原告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只要被告不同意,则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被告会声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但实际上却可能是基于其它因素的考虑,比如利用原告急于离婚的心理,通过拖延最终的离婚时间以迫使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让步等。无论基于何种考虑,这都应该是被告为保护自己权益而做出的选择。然而,在本离婚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有时却会遇到虽然原、被告都愿意离婚,但法官却劝说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这又是为什么呢?
以本律师目前正在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简单分析一下。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被告)与张女士(化名,原告)结婚已5年,孩子4岁。由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加之张女士计划移民国外而选择带着孩子与马先生分居。分居后仅三个月,张女士便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起诉后没多久,张女士又独自出国前往澳洲长期留学,孩子则交给其父母照看并拒绝马先生探望。马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女方长期出国留学,没有工作和收入,不仅不能陪伴孩子,也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故而也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该案其实并不复杂,既然双方均同意离婚,拒绝和好,正常情况下法官便不会再做双方的和好工作,而应该根据事实来确定在离婚后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并判决离婚。然而在第一次开庭后,这位法官却做起了马先生的思想工作,核心意思是:双方是多年的夫妻,你应该珍惜,最好不同意离婚。而且,这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你不同意离婚,我们法院是不会判离的。
法官这么做是比较少见的。除了原、被告均坚决表示同意离婚外,没必要再做和好工作外的原因外,如果法官打算劝当事人和好,也应该是劝发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啊?转而想想现在是年底,法官们的年终结案考评期即将到来,本律师更倾向于认为这位法官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结案业绩,在劝原告撤诉被拒后,才转而劝我的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因为正如这位法官所说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作为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则法官可以很快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为了年幼的孩子能及早得到父亲陪伴,而不再是继续让孩子的姥姥姥爷长期照顾,本律师给马先生分析了法官的真实目的。于是,马先生也拒绝了法官的建议。看来法官只能耐下心来,认真解决好这起离婚诉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