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05:16:25来源:法律常识
↑作案地点在家楼下大桥的下穿隧道内
直到现在,王某都没收到妻子遇害的赔偿金。
2021年6月23日,四川巴中市平昌县发生一起命案,女子袁某某突然“失联”,第二天其丈夫王某报警。警方查看监控发现,袁某某和男子杜某在车库有接触,经调查袁某某“失联”与杜某有很大关系。随后,警方将杜某抓获,经紧急审讯,最终在平昌星光工业园区一山路转弯处找到袁某某尸体。
今年3月庭审时,杜某供述自己与死者袁某某是情人关系,因袁某某电话告知他以后不要再找她,遂将袁某某杀害并掩埋尸体,然后转走其手机里的数千元资金。今年4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被告人杜某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39260元,返还赃款5985元。
对于法院判决,袁某某的丈夫王某表示不服,认为还应判赔死亡赔偿金。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杜某尚未支付39260元赔偿金,以及应返还的5900余元赃款。且该案已过上诉期。
对此,律师表示,法院的民事诉讼判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当出现被告人家庭困难执行不能情况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律师解释,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又包含尚未发生的期待利益,故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不能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案发:
妻子失踪寻找未果
监控发现她被一男子开车尾随
近日,王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了妻子案发当天“失联”的全过程。
2021年6月23日下午6点左右,妻子袁某某出门送牛奶,王某在参加儿子的幼儿园毕业典礼。当晚夫妻俩微信视频,王某看到袁某某在一辆三轮车上,因周围环境嘈杂,通话不清楚,随后挂掉。
儿子毕业典礼结束之后,王某晚上回到家中发现妻子还未回家,以为她还在忙送货,随后就睡了。
第二天早晨,王某醒来发现妻子还没回家,多次打电话也无人接听。随后,他打电话给岳母也未接。当时,他心想妻子都这么大人了,自己应知道回家。然后,他和孩子一起出门到自己修电器的网点。由于担心妻子,他又多次拨打妻子电话仍无人接听。中午时,他再次给岳母打电话,接通后得知妻子也没有和岳父母联系。
随后,王某找到妻子袁某某上班送牛奶的网点,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在找袁某某,一大早开会没有见到人,建议王某去报警。
王某又前往妻子送牛奶的片区汉王庙寻找未果,无奈之下,他前往江阳派出所报警。之后,他在车库看到三轮车还在车库。“两轮车不在,三轮车在,说明妻子已经回家。”王某对红星新闻记者说,妻子每次回家都是将三轮车放在车库充电,然后骑两轮车回家。
他继续寻找两轮车。6月25日早晨,王某在自家楼下大桥的下穿隧道里,找到妻子骑的两轮车并再次报警。警方抵达现场取证后,又到物业调取监控。通过王某提供的监控画面显示,袁某某在停好三轮车之后,边整理东西边看手机,一辆小轿车开过来停下后打开车门,司机与袁某某在说话。随后,袁某某继续收拾东西,小车离开继续前行,然后在车库入口等了几分钟,再次调头向袁某某缓慢行驶,随后再次调头开到车库入口等候。在袁某某收拾好东西背包离开车库后,小轿车紧随其后也开出了车库。
王某说:“按照往常的轨迹,妻子停车后就应该回家。”但从那之后,妻子就不见了……
↑埋尸地点
遇害:
妻子手机突然发信息要离婚
嫌疑人落网妻子却已遇害
2021年6月25日,民警联系小轿车车主杜某到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王某也在派出所等候。
当天中午时分,王某和岳母一起回家后,突然收到妻子袁某某的手机发来一条信息,上面说:“我人在广东不需担心,过几天回来和你离婚……我受够了,孩子我要带走,必须和你离婚……”
“那段时间我们没有吵过架,妻子不会无缘无故骂我,还要和我离婚。”王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他当时就怀疑是杜某用妻子手机给自己发信息,“中午时候,双方都各自回家,刚好这时候发来信息”。
↑王某突然收到妻子袁某某的手机发来一条信息
蹊跷的是,在他收到妻子手机发来的信息后不久,岳母也收到一条短信,“妈,对不起,我在外出打工……回来要和他离婚……”
当天下午,王某将妻子手机发来的信息告知民警。但随后几天,他多次欲和妻子微信视频或语音通话,但都无人接听。
王某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他一直认为妻子被他人控制,同时,家里亲戚也帮忙找到车主杜某居住的小区。
6月29日,王某前往杜某居住的小区,得知民警已将杜某抓获,随后,警车开往星光工业园区。后来,他接到派出所民警通知,说人已经抓获。当天下午三四点,派出所告诉他,其妻子已经遇害。随后,他赶到殡仪馆看到了妻子的遗体……
判决:
受害人家属起诉索赔百万
凶手获刑死缓判赔3.9万余元
2022年3月7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一个月后,王某收到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川19刑初18号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凶手杜某供述了行凶动机和过程。杜某供述,他与袁某某为情人关系,“2017年10月认识以来多次发生关系……袁某有哮喘病。前段时间我和袁某某感情不好,袁某某让我不要再去找她。2021年6月23日上午9点,她在电话中骂了我就挂了电话,我当时心里不舒服,就开车到她家住房楼下找到她的电瓶车,找了一个小树枝插到电瓶车的锁孔里……”随后,袁某某找杜某修锁,结果杜某又将锁弄坏,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在车上发生抓扯,杜某用手勒住袁某某脖子使其哮喘发作,“我用手将袁某某的嘴巴蒙住,蒙了大约一分钟,这时候袁某某没有反应也没有动……最终(我)决定把袁某某尸体埋了,挖了一个坑抱住袁某某尸体丢了下去……”随后,杜某拿着袁某某的手机,将其5985元资金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
在判决书的最后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杜严违法所得赃款5985元返还被害人亲属;被告人杜某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人造成的损失392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驳回王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王某介绍,判决书下来之后,对方并没有上诉,自己因没找到合适方式,也错过上诉期。他表示,他在民事赔偿方面不满意。
王某提供的民事诉讼起诉状显示,他和家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9373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65060元,儿子被扶养生活费150798元……他表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9260余元,这让他无法接受。而且,“到现在,凶手也没有支付39260元赔偿金,更不要说应该退还的5985元”。如今案子已过诉讼期,妻子袁某某还没有下葬,他一人要照顾小孩,只能靠修电器勉强维持生活。
律师解读:
为何法院没判赔“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家属可申请司法救助
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王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该案中,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该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上诉,因案件已过上诉期,判决已生效;根据司法解释522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因被告人家庭生活也较为困难,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如此,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向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勇介绍,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一审判决中关于法院没有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的部分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会构成重复起诉。同时,即便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要参照刑事诉讼法及解释进行判决,也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赔偿。他解释,死亡赔偿金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又包含尚未发生的期待利益,故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不能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