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3:47:54来源:法律常识
01 无奈现实:劳动者因律师费而放弃维权
随着律师专业化的加强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律师费也是水涨船高。意味着原告在维权的路上,需要更多的成本。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面对工资被扣、无故加班、社保未买等劳动问题,大部分劳动者因经济能力有限,在经济强势的企业面前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放弃争取应有的权利。
劳动者因为没有法律知识,又怕出了律师费后拿不到赔偿,反而白白损失律师费,所以只能在老板的忽悠下拿到一点小钱了事,甚至更惨的根本拿不到一分钱。
所以,船长平时接到的很多无偿咨询中,不少就是遇到无良老板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船长只报价小几千元的幸苦费和工本费,但也又当事人选择放弃维权。
法律上,有一些特殊情况,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比如:信息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等,但劳动纠纷并不在此类。
02 深圳特区的利民条例
最近船长了解到,早在2008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就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深圳不愧是中国最有创新精神的特区,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深圳还进行了更多有益尝试。上述《条例》还规定:
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关系用工信息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规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03 船长说法
船长觉得深圳的做法很对,如果劳动者败诉,就说明了用人单位的确违法,让其付五千元的律师费根本就不算什么,就算是当作“违规惩罚”对用人单位来说影响也不大。但这能充分鼓励劳动者面对不公正对待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必须有人来负担,由违法的用人单位负担自然是最好不过的结果!
维护劳动者权益,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援助和少数律师的无偿服务。
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是法律赋予的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船长甚至建议,这个规定在全国推开。因为五千元对于经济发达的深圳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于个别地区,可能真的能够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从而改变一个家庭的走向。
仅仅靠制定法律保护劳动者还远远不够,让所有劳动者能使用法律才是真正的“保护权益”。
船长平日工作要处理大量的法律咨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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