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5:13:23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姬广宇
【导读】甲乙因遛狗发生矛盾,甲被殴打受伤,报警警察未及时处理。姬律师先向派出所反映得到重视,派出所鉴定甲构成轻伤,甲获得追究乙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的权利基础;考虑邻里和睦又向乙通报甲欲追究其责任,乙感到事情严重主动向甲道歉并赔偿。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肩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忘促进社会和谐,案件办结,事了怨消,将法律服务和社会稳定进行较好的整合。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男在小区内遛狗时,本小区居民乙男饲养的大型犬只突然过来撕咬甲男饲养的小型犬只,造成甲男饲养的小型犬只多处受伤、出血。甲男报警后,民警到场后表示这是犬只之间的互相撕咬,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内容。乙男在民警离开后,对甲男进行讥笑和辱骂。
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甲男又在小区内遛狗时,看到乙男与其饲养的大型犬只从另一方向过来,甲男便将自己的小型犬牵入花坛避让。因乙男的大型犬没有系牵引绳,乙男的大型犬看到甲男的小型犬后,立即窜过来撕咬,甲男将两犬分开。乙男见状,立即过来对甲男进行殴打,导致甲男脸部等部位多处受伤。
甲男再次打电话报警,民警根据甲男的指认,到乙男家中了解情况后离开。后甲男在前往医院治疗和返回小区时,多次看到乙男满不在乎的神态,甲男遂多次致电派出所,询问案件如何处理。派出所答复甲男“仍在调查中”、“今天是周六、下周一再说”等等。
甲男非常气愤和无奈,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我们这里,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在甲男所述完全如实的情况下,乙男的行为纯属目无法纪,如果甲男不依法维权,不仅不能体现甲男的“气量”,更会助长不良社会习气的蔓延。
甲男完全同意我们的分析意见。
具体承办本案的姬广宇律师认为,从本质上看,本案纯属邻里纠纷,邻里间本应遵循公序良俗,通过沟通,协商处理。因此,在甲男所述完全如实的情况下,乙男这种目无法纪的行为,必须通过本案予以必要的遏制。本案从表面上看,是甲男和乙男二个人之间的纠纷,但是,通过此纠纷的处理,使社会正气和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的意义,远远高于对本案的具体处理。
为此,姬广宇律师首先向派出所领导反映了这个问题,派出所领导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当日便迅速安排民警对涉案的事实重新进行了调查,并安排甲男就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甲男的伤情达到了轻伤程度。
因为经司法鉴定,甲男的伤情达到了轻伤程度,姬广宇律师认为,甲男已经获得了依法追究乙男刑事责任并要求乙男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因此,简单的处理本案,只要将乙男送上法庭,让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作为律师应该就圆满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了。但是,甲男和乙男毕竟是同一小区的邻居,因此,案结怨成,并不有利于邻里和睦以及社会安宁。所以,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结果,还是应该以“是非清楚、结果公正、案结事了”为最佳选择。
派出所高度赞同姬广宇律师的想法。但是,甲男认为,一定要依法追究乙男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明辨本案的是非。
姬广宇律师认为甲男的心情和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此,在本案的是非没有得到辨明,乙男对待本案的态度没有彻底改变的情况下,确有一定要依法追究乙男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必要。
为此,姬广宇律师征得派出所同意,向乙男严肃的通报了甲的态度。
乙男此时才真正意识到了本案可能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主动和甲男沟通,对甲男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甲男的谅解。
因为乙男态度的转变,甲男认为,事情的是非已经得到了辨明,遂不再坚持一定要依法追究乙男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经派出所主持,姬广宇律师参与调解,本案以甲男和乙男和解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