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1 16:50:48来源:法律常识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1900年敦煌出土了一篇目前历史上最早的离婚协议——《放妻书》。书中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虽不能心心相印,却也能互不相怨,希望彼此一别两宽,各自过上欢喜的日子。
反倒是当代许多夫妻不能像古人一样洒脱,在离婚时大量的翻阅资料,务必写一份对自己最有利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关系到夫妻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可到底该怎么写才能对自己最有利?
网络上的离婚协议模板数不胜数,但并不一定适合自己。千篇一律的模板固然方便,可每个人的家庭情况不同,如果贸然套用模板,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如果最后闹上法庭,不仅耽误时间还会影响双方的感情。笔者将以真实案例为引导,提出几点建议,帮大家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家住广州的罗女士和王先生结婚18年,养育了一个16岁的女儿。可两人的感情有始无终,因为各种原因,双方决定于2016年6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前,两人早就拟定了《离婚协议书》,签好字后,前往办证中心办理了离婚证。
在协议中规定,夫妻俩名下的3套房产和小汽车均归女方所有,女儿的抚养权也归属于罗女士。王先生负责承担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和成长所需的一切费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谁借的谁负责偿还。
乍一看这份《离婚协议书》对妻子罗女士有利,王先生可谓是净身出户还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可即便如此,离婚一年后罗女士依旧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给出的理由是,王先生隐藏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要求法院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
原来王先生除了夫妻共同所有的3套房子外,自己在天河区私人购置了一套房子,原本准备离婚后居住。被罗女士得知后,要求法院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罗女士主张自己应该占有80%的份额。
对此王先生却表示,妻子一直都知道这套房子,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没有将这套房子写入协议,但两人口头约定,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如今罗女士再次提起,显然是想让自己流落街头。
对此法院做出的判决出乎众人意料,虽然这套房子是在王先生名下,但确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时口头约定这套房子归王先生所有,可并没有写进《离婚协议》,因此法院最后做出判决,房产由两人共同所有,罗女士和王先生各占50%产权。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例后都为王先生愤愤不平,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事实上,法院的判决非常公正,之所以酿成纠纷闹剧,根本原因还是两人的《离婚协议》太过随意。
离婚在我国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比起前者,协议离婚成本低,时间快,也不用对峙公堂,因此受到很多人的欢迎。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虽然罗女士和王先生有口头上的约定,但在财产分割这种大事上,口头约定并不能作数。因此如果想要事后没有纠纷,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慎重。
回到最初的问题,怎样才能在离婚协议中尽量对自己有利?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只要注意以下的几个重点,就能够轻松避免上述问题发生。
第一点:调查清楚双方财产,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案例中王先生就是因为私有房产问题没有妥善解决,最后被罗女士抓住把柄告上法庭,不得不将最后一套房子和罗女士平分。财产不仅限于拥有的资产,还包括双方的欠债。
有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债务,如果另一半是以夫妻名义举债,就算离婚后法律依旧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如果不想离婚后还稀里糊涂地帮对方还债,就一定要在离婚协议签订前,弄清楚对方到底欠了多少债,双方该如何偿还。
第二点:明确房产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详细写明房产的实际情况,包括房产证的信息,离婚后房子归谁,合适办理过户以及交房期限等等。如果逾期交房,是否支付违约金,支付多少违约金。
在房屋贷款尚未偿还时,也要在离婚协议中确定,房屋按揭贷款应该由哪一方偿还。过户时注意户口的迁移,离婚交房不愿意迁出户口的,违约方也应该支付违约金。
第三点: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除了明确协商孩子的抚养权之外,离婚协议中应该包括以下几点:例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抚养费用的支出比例,择校费、医疗费、赞助费等特别开支该如何分配等。
最后一点就是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概念不清楚。事实上很多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除了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之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些资金,也应该在离婚协议里标注清楚。
离婚从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正如结婚一样,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磨灭,一个家庭的分离。作为婚姻中的最后选项,离婚应该给予双方应有的尊重和体面,但也要在法律范围内,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应得的利益。